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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應考慮個人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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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蘇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草案)》提交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在界定見義勇為的內涵時,新的《條例(草案)》將現行《條例》中“不顧個人安危”的表述刪除。此前,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的《武漢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也將舊規中的“不顧個人安危”刪除。《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同樣也刪掉了“不顧個人安危”的字樣。

見義勇為應考慮個人安危

近些年,越來越多地方性法規對見義勇為行為重新界定,對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等與現實脫節的規定做出修改。見義勇為不必以“不顧個人安危”為前提,強調了對生命的尊重,彰顯了社會的文明與進步。無論哪個時代,見義勇為都是美德,應當提倡和讚揚。那些“不顧個人安危”的見義勇為行為,體現的是更高層次的思想境界,的確更應受到嘉獎。但見義勇為顧及個人安危,實際上是在鼓勵見義勇為,倡導廣大群眾多行義善之舉、常做有益之事。必須承認,將“見義勇為”與“不顧個人安危”捆綁在一起,有時難免產生一些負面效果。其一,可能對弘揚見義勇為精神產生反作用。有些人可能會覺得見義勇為太難,自己做不到。要知道,比起那些“高大全”式的英雄,一個有血有肉、心裡既裝著別人也裝著自己的“尋常”英雄才更加真實,可信可學。其二,可能誤導未成年人。初生牛犢不怕虎,有的未成年人僅憑一腔熱血救人,不考慮是否力所能及,結果遇險甚至付出生命的事例並不鮮見。

其實,不論是見義勇為者還是被救助者,他們的生命應得到同等的尊重和保護。“解他人之難”與“顧自身安危”並非絕對矛盾、不可共存。我們既肯定大義凜然、不怕流血犧牲的見義勇為,更鼓勵和倡導科學、合法、正當的見義“智”為。見義勇為也好,見義“智”為也罷,其前提都是“為”。不只是有為,而且要有勇有謀地作為,在救助他人的同時保護好自己。這類“代價小收益高”的見義勇為越多,這個社會才會充滿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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