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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智障女孩走失7個月 被發現時已經懷孕18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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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智障女孩走失7個月 被發現時已經懷孕18周

王某認賬自己與小芬的事
14歲智障女孩走失7個月 被發現時已經懷孕18周 第2張

小芬對自己隆起的肚子有些坐立不安

作爲智障人士、農村低保家庭,接受報案,小芬(化名)的遭遇受到並立案調查此事的嵩明縣公安局小新街派出所的深切同情,後者爲其墊付了2000元的司法鑑定費中的一半。

但是,小芬已從去年7月就已與健全成人有着性關係,而致使其懷孕的王某卻未被警方採取強制措施,僅是“由村組幹部掌握他的動態”。

接受報案,並立案調查此事的嵩明縣公安局小新街派出所陳所長給出的理由是,“目前還處於調查取證階段,一旦證據確鑿,構成犯罪,將按法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移交給檢察機關。”

儘管小芬的哥哥袁曉陽(化名)手中有本妹妹的殘疾證,上面標明“智力殘障人士,殘障等級一級”,但從嚴謹執法的角度說,從司法層面對其進行進一步的殘障程度鑑定,於情於法都無可厚非,但這絕不是不立即對王某採取強制措施的理由。而應立即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的證據是小芬懷孕的時間去年7月。當時她還不滿15週歲!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行爲。”簡單而言,不管未成年人是否自願,與其發生性行爲就是犯罪,何況王某已致使小芬懷孕。當地警方還在等待什麼證據?

期待小新街派出所加快辦案進程,還小芬一個公道。

小芬(化名)埋頭喝着米線湯,隆起的肚子讓她有些坐立不安,不時用手拽着衣角,微微扭頭朝哥哥袁曉陽(化名)眯眼一笑,什麼話都不說,又扭回頭繼續吃米線。

近日,在雲南現代婦產科醫院、雲南少女意外懷孕救助中心的病房裏,坐在牀邊的袁曉陽從上衣口袋裏掏出妹妹的殘疾證,上面標明“1997年10月出生,智力殘障人士,殘障等級一級”。家境貧困的小芬在走失7個月後,被發現已懷孕18周(醫學鑑定),因屬智障人士,醫院爲其提供了免費救助。

這半年多裏小芬去了哪裏?她身上發生了什麼事?誰讓她懷孕?這些問題在袁曉陽看來,絕非偶然。

鄰村37歲未婚男子王某在沒告知小芬家屬的情況下,將其帶到外地打工。找尋妹妹未果的袁曉陽及時向當地派出所報了案,目前,警方正對這一案件展開調查。

可疑的“摩托車大爹”

“慢慢吃,不要急。”袁曉陽一面叮囑妹妹,一面讓女友爲其穿上外衣。

“誰帶你去王某家?”記者問。

“騎摩托車的大爹。”小芬笑着說。

“說回去了,爸爸會打我、哥哥會打我、老安會打我。”

“爸爸和哥哥打過你嗎?”

“不會打。”

“老安打過你嗎?”

“打過。”

“打哪裏?”

小芬用手指了指大腿。

“喜歡王某嗎?”

“喜歡,他還送我手鐲。”

袁曉陽解釋說,“騎摩托車的大爹”和老安是同一個人王某的二姐夫。前天,記者來到了距小芬家1公里的箐上村王某二姐家。對於最初小芬爲什麼會來自己家,王某二姐已經記不清楚,只記得出事前的幾個月裏,小芬經常來家裏摘李子吃,也和女兒一起玩。直到有一次,女兒發現,小芬偷了自己的衣服,一家人開始反感她。

王某二姐稱,是小芬跟蹤王某回家的,“她以前跟村子裏的一個老奶曾去王某村子裏插秧,就認識了路”。她認爲,小芬和王某認識並懷孕,是小芬自己造成的,因“害怕被哥哥和爸爸打”,不想回去。

但袁曉陽認爲,妹妹不可能記住那麼長的路,這條路不僅有很多岔路口,還會經過見不到人的樹林,妹妹沒有膽量去。

“是你老公用摩托車送她過去的?”

面對記者的提問,王某二姐否認:“她腦子不清楚,這樣的話怎麼能信?”

對於“說回去了,爸爸會打我、哥哥會打我、老安會打我”,袁曉陽認爲正是這樣的“恐嚇”,才讓妹妹不敢回家。

小芬失蹤兩天後家人報案

尋甸縣大沙地村並不富裕,大多數村民都住在土塊壘起的房子裏。因家裏母親和妹妹都有智障,小芬家每月領着低保。家裏1.5畝地會被適時中上玉米、小麥,全家每年收入不足2000元。

爲了幫扶家裏,袁曉陽14歲就到昆明打工,拌沙灰、扛磚、洗盤子刷碗都做過,每月寄回家500多元,也只能解決全家人的溫飽。

小芬雖有智障,但還可以幫家裏做一些家務,洗衣服、掃地,但至今也不能獨自燒水做飯。這一切,袁曉陽看在眼裏,疼在心裏。

去年7月2日上午8時許,小芬的父親袁明強(化名)像往常一樣穿戴整齊,準備到親戚家幫忙打地基,臨走前還看了一眼剛起牀的小芬。袁明強在下午5時前回到家爲妻子和女兒準備晚飯,但一直等到晚上10時都沒等到小芬回家。袁明強約着兩個親戚,找遍了全村50多戶人家,都沒能找到女兒。

次日,在昆打工的袁曉陽接到了妹妹失蹤的電話,毫無頭緒的他複印了150份尋人啓事,準備帶回老家到處張貼。

兩天過去了,小芬始終音信全無。49歲的袁明強心急如焚,臉上爬滿了皺紋,像個七旬老人。妻子不明白孩子發生了什麼事,但只要一提到女兒就以淚洗面。

去年7月4日,袁曉陽回到家後,向當地派出所報了案,並拿着尋人啓事到處張貼。王某二姐也看到了尋人啓事,但並未向袁家人提供線索。

男方家屬稱小芬出走屬自願

尋人啓事被貼到了10公里遠的王某居住的大灣地村。在那裏,小芬前後生活了近兩個月。王某37歲,但至今仍未娶妻。究其原因,村民們分析是家裏太窮,沒哪家姑娘看得上他。

打開一把簡易鎖,王某把記者領進門,左手邊一個房間的屋頂瓦片殘缺,藉着照進的光線纔看清是間空屋。坐在正屋的破沙發上環顧四周,只見家徒四壁,除了電視機和一個電飯煲,沒有其他傢俱,地上的4雙女鞋留下了小芬在此生活過的痕跡。

對於這一點,王某並沒有否認。他告訴記者:“7月2日,我帶她回家後,在家停留了兩天,5日,我就帶她離開家,到通海去幫別人澆菜地,直到今年1月份纔回來。”

爲什麼要把小芬帶回家?王某堅稱是小芬自己要跟來。王某說,去年春天到10公里外的箐上村二姐家幹活時,認識了小芬。“她經常到二姐家玩。7月份那天,我準備回家,她說喜歡我,非要跟着我來。”

對此,偶爾在家照顧年邁父母親的王某大姐表示肯定,“當時小姑娘說喜歡他,就跟着他來,我沒多問,也沒提醒他要告訴姑娘的父母。”

王某大姐說,她也是去年臘月二十四才知道小芬未滿十八歲,而且有智障。“平時和她講話,她一會明白,一會又不明白。如果我的女兒發生這種事,我也不能接受。”王某大姐說。

男方所在村小組勸說成全兩人

在尋妹期間,袁曉陽就隱約感覺到,是王某帶走了妹妹,但等他追尋到王某住處時,早已人去樓空。打聽到王某可能去通海打工了的消息後,袁曉陽還專門到通海尋找妹妹,但未能如願。

今年2月1日,袁曉陽回老家過年。在趕街時,聽人說在大灣地村王某家看見了小芬。得知消息後,與妹妹分開7個月的袁曉陽和父親沒顧得上吃午飯,就趕到了大灣地村。一經打聽,知道王某去村民家幫忙殺豬了,便又來到了那位村民家。

正值午飯時間,父子二人入鄉隨俗,只好坐下吃飯,心想等吃過飯再去質問王某。

“爸爸,請抽菸。”一句話讓父子二人目瞪口呆,等反應過來,留意眼前這個留着鬍渣、蓬頭垢面的王某,二人頓時血液沸騰。在別人家不便多說,三人約着來到王某家。

還沒進屋,就看見院子里正在洗豬肉的小芬,袁明強和袁曉陽心裏感觸太多。“這是怎麼回事?你把她怎麼樣了?”進到屋裏,袁明強再也抑制不住內心的憤怒和激動,邊哭邊問。

無論袁明強父子怎麼盤問,王某都沒有說出具體情況,只是打電話叫來了村小組長。

村小組長趕過來了解事情後,也覺得事情難辦。“我也是她哥哥找來這裏,才知道姑娘只有15歲,而且還有智障。當時作爲調解,如果兩人願意,可以成全他們。”村小組長接受採訪時說道。

“成全兩人?”對於這個提法,當時的袁明強立即反駁,“這個男人都快要有我的歲數了,怎麼可能把孩子嫁給他?”袁曉陽則認爲王某家太窮,以後妹妹不可能過上溫飽日子,對於王某把妹妹帶離家,並致其懷孕的做法,自己將會爲她討個公道。

男方願意按風俗提親

在大沙地村,儘管王某家憑空多出個大着肚子的姑娘,由於屬於私生活,村裏沒人多問,也沒人干涉。對於王某去年7月的離開,大家都不瞭解具體原因。

王某平時懶惰,生活困難,村裏將給全村供水的工作交給他幹。

“就在他離開的前一天,我還因爲烤煙種植找他談過用水的問題,等到第二天再來找他,才知道他去通海打工。”村小組長告訴記者,找到小芬後,袁曉陽隨即在大灣地村所屬的嵩明縣小新街派出所報了案。

在王某家,王某拿過煙筒,點上煙猛吸一口。“你有想過把她帶走的後果嗎?”記者問道,王某卻不出聲,只是低頭猛吸着煙筒。

“我從不打她、不罵她。是她硬要跟着我來,說喜歡我,叫我苦錢養着她。”王某臉頰微紅,一字一句地說,“從來都是她要什麼給買什麼,我前後苦的1萬多塊錢都花她身上了。”

“具體做了什麼?”

“買吃的、穿的。從來不讓她使用家裏的煤氣,生怕出事,只讓她用電飯煲煮飯。”

“帶走她之前,爲什麼不跟她家人打聲招呼?”

“這就是我的失誤。”

“你知道她智力低下嗎?”

“我認爲她正常。”

“喜歡她嗎?”

“喜歡,只要她們家願意,我可以按風俗娶她回家。”

“她肚子裏的孩子是你的嗎?”

“是。”

“什麼時候懷上的?”

“去年7月份。”

“現在後悔嗎?”至此,王某對記者的提問沉默不語。

警方

已立案調查

“還是第一次接手涉及與未成年智障者同居的案件。”嵩明縣公安局小新街派出所陳所長告訴記者,2月4日,派出所接到報案後高度重視,馬上向縣公安局報告,緊急立案,展開調查,先後3次傳喚了王某。

在調查中,民警發現小芬的智力有問題,需要做智力障礙方面的司法鑑定,做爲辦案證據。做司法鑑定需要2000元費用,因小芬家困難,派出所爲他們墊付了1000元。

目前,還處於調查取證階段,民警沒有控制王某,由村組幹部掌握他的動態。一旦證據確鑿,構成犯罪,將按法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移交給檢察機關。

律師

受害人可獲賠償

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喬嗣勇律師認爲,就受害人是智障人士來說,其定性一般有三種:

1、行爲人明知婦女是不能真正表達自己意志的癡呆症患者,而非法與其發生性行爲,不論行爲人採取什麼手段,被害人是否同意,均視爲違背婦女意志,應以強姦罪論處;

2、行爲人與輕度女癡呆症患者談戀愛期間,在女方自願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爲,不應以犯罪論處;

3、行爲人確實不知道婦女是程度較輕的癡呆患者,並在女方主動要求下與之發生性行爲的,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論處。具體在本案中,能不能定性爲強姦罪,主要還在於認定行爲人的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是否爲明知,並應結合對被害者的司法精神病學鑑定,並由司法機關部門進行審覈和調查來確定被害人是否精神發育不全以及精神發育不完全的程度來最終確定。

而本案中,被害人受傷害時未年滿18週歲,屬未成年人,行爲人致使被害人懷孕的行爲,若該行爲被司法機關認定爲強姦罪,行爲人可能會因該情節而被加重處罰。另外,受害人還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來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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