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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婚前隱瞞病史 丈夫以欺騙爲由要求與其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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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一年後,丈夫才得知患有紅斑狼瘡多年的妻子隱瞞了病史,一氣之下提出離婚,妻子要求丈夫賠償其自離婚之後30年的醫療費、生活費共計84萬元,雙方爲此僵持不下。該案經過兩級法院審理,11月5日,蘭州中院終審判決張政與王萍離婚,張政支付王萍經濟幫助5萬元,駁回王萍其他訴訟請求。

妻子婚前隱瞞病史 丈夫以欺騙爲由要求與其離婚

2009年3月,張政與王萍相識戀愛。2009年6月15日,張政與王萍喜結良緣。一年後,王萍因患紅斑狼瘡住院治療。此時王萍才告訴丈夫自己患有紅斑狼瘡多年,張政在震驚之餘,對妻子及其家人的欺騙感到憤怒。

待王萍出院後,張政一紙訴狀將王萍告上法庭,要求離婚。法院以夫妻感情未破裂、離婚理由不充分爲由,駁回了訴訟請求。半年後,張政再次提出離婚訴訟。王萍提出,離婚可以,但張政必須支付離婚後30年的醫療費及生活費84萬餘元,否則不同意離婚。

七里河區法院審理認爲,紅斑狼瘡不屬於法律上禁止結婚疾病,但紅斑狼瘡會影響生育,病人懷孕後病況會惡化,部分患者確實不能懷孕。張政與王萍婚後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判決准予離婚。因王萍身患疾病尚需治療,又無生活來源,張政應給予一定的幫助。故判決張政給予王萍經濟幫助5萬元,駁回王萍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王萍提出上訴。(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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