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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修訂草案:紅十字會將如何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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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修訂草案:紅十字會將如何接受社會監督?

10月31日,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提請正在北京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與初次審議稿相比,二審稿對紅十字會的職責、接受監督、經費使用情況等方面做了比較大的修改。

紅十字會是重要的人道救援團體。因此,紅十字會法規定紅十字會的職責包括開展救援、救災的相關工作,開展應急救護培訓,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等。對此,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部門提出,現行有關行政法規和文件規定了紅十字會在造血幹細胞、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方面的職責,實踐中紅十字會也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應當在法律中進一步明確其相應職責。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決定,將“開展造血幹細胞、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的相關工作”列入紅十字會的職責當中。

紅十字會如何接受社會監督一直是社會公衆十分關心的焦點話題。初審稿明確了紅十字會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但規定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觀點建議進一步加大社會監督的力度。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決定,將這一條修改爲“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範信息發佈,在統一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佈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修訂草案還對紅十字會的經費使用作出了詳細規定,明確“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人民政府民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這明確了民政、審計等部門對紅十字會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職責,有利於紅十字會經費使用的透明、陽光。

從今年9月1日起,慈善法正式實施,對募捐等活動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修訂草案也進一步明確紅十字會法與慈善法等法律的關係,增加規定:“募捐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有關規定。”同時,修訂草案也增加了相應法律責任的條款,規定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財產、未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等違法行爲需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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