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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零社會撫養費應是改革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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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起草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向社會徵求意見。讓我們聽聽專家們的看法

專家:零社會撫養費應是改革目標

北京大學人口所教授穆光宗

引入“公衆參與”是民主決策的一個進步,值得肯定。條例送審稿強調要以事實爲依據,嚴格依法行政,體現了依法治國的要求,這對社會撫養費徵收亂象是一個警示;徵收款不得返還徵收機關,也是對“權力尋租”的治理嘗試。送審稿提出,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社會撫養費徵收,有困難者可分期繳納甚至申請減免,體現了人文精神和人文溫度。

坦率地說,送審稿雖然與過去比有進步,但與預期比仍有距離。送審稿的基調仍然是“懲罰生育”。例如,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計徵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徵收。然而,持續的超低生育率卻警示我們,所謂適度低生育水平就是鼓勵超低生育率適度回升,平均一個家庭生育兩個孩子纔是合適之選擇。送審稿缺乏對“適度生育”這一問題的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釋義》如此解釋:“通過徵收社會撫養費形式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追究責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推行計劃生育的必要手段。公民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客觀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造成了影響,加重了社會公共投入的負擔,所以法律對其徵收社會撫養費,是對社會公共投入的一種補償。”《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爲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而實際上,地方上多按人年均收入的數倍徵收,罰款數額高者可達幾十萬甚至上百萬,令人咂舌。可見,社會撫養費徵收其實和超生家庭的收入水平相關,而與孩子的撫養成本無關。其實,“零社會撫養費”應是改革的終極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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