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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指甲油等易燃化妝品應標安全警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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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質量新聞網訊(徐遠官)爲規範化妝品標籤標識管理,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國家食藥監總局11月15日在官網發佈了《化妝品標籤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面向社會徵求意見,意見截止時間爲2014年11月30日。意見稿要求化妝品標籤必須確保所載標識內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脫落或者粘貼不牢等現象,不得以粘貼、剪切、塗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食藥監:指甲油等易燃化妝品應標安全警示語

意見稿規定,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上市前六個月內,企業可登錄國產非特殊用途備案管理系統獲取自動生成的產品備案編號,並使用該備案編號進行標註。獲取備案編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報送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信息的,備案管理系統將自動註銷該備案編號。產品宣稱經功效評價驗證機構測試並出具報告的,產品標籤中可以標註相關評價驗證信息;未經評價驗證的,應當在描述聲稱的功效作用內容結尾標註“上述功效未經評價驗證”等字樣,字體應與不小於功效聲稱作用內容的標識字體。

意見稿第九條規定,化妝品禁止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禁止誇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或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內容;禁止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此外,還強調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劑、壓力灌裝溶膠等易燃性化妝品應標註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語的。注意事項、警示用語應當標註引導語,且必須使用規範中文標識。

意見稿強調,禁止變相宣稱:一是利用商標、字體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二是通過宣稱所用原料的功能來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不允許宣稱的功能;三是使用未經我國政府部門認可的認證標識進行化妝品安全及功能相關宣稱;四是其它暗示形式宣稱本辦法第九條禁止標註宣稱的內容。

據悉,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包裝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禁止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實施日期)的,庫存包裝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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