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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受傷女子稱經輸血搶救患乙肝醫院被判無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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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後,救護車把受傷者送往醫院輸血搶救。然而,受傷者此後查出乙型肝炎,提出鉅額索賠,法院經審理認爲——醫院沒有過錯“血疑”自擔責任。

車禍受傷女子稱經輸血搶救患乙肝醫院被判無過錯

2009年7月21日,江蘇省宿遷市沭陽縣馬廠鎮42歲的農民李菊花,乘坐金壇市公路運輸有限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車從金壇回鄉,客車在滬寧高速鎮江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菊花在內的43名乘坐人不同程度受傷。

警方接警後及時組織救援,當日,鎮江某醫院用救護車將李菊花及王光榮、周波蘭、劉東方三人一同送至鎮江某醫院救治。和李菊花同救護車的其他三位傷員王光榮、周波蘭、劉東方均爲開放性創傷。

住院治療198天后,2010年2月4日白癜風醫院,李菊花出院。出院診斷:1.病毒性肝炎,乙型,急性黃疸型;2.甲狀腺功能亢進;3.多器官功能障礙綜合徵:急性呼吸衰竭、感染性休克;4.雙側肺炎;5.低鈉、低氯血癥;6.呼吸性酸中毒伴代謝性鹼中毒;7.左側第1至7肋骨骨折伴兩側胸腔積液;8.胸3、4椎體橫突骨折;9.右肱骨、左肱骨髁及尺骨鷹嘴骨折;10.左側肩胛骨及鎖骨骨折;11.左上肢挫裂傷;12.左尺神經挫傷。李菊花傷得不輕,這次車禍給她留下了揮之不去的傷痛記憶。

2010年12月30日,李菊花訴至鎮江市潤州區法院,要求金壇市公路運輸有限公司賠償其醫療費等各項損失542652元。該案後經法院審理,以調解結案並處理完畢。

被救者狀告醫院

2012年1月9日,李菊花向鎮江市京口區法院起訴鎮江某醫院、鎮江某血站,以她入院前沒有患肝炎,因鎮江某醫院、鎮江某血站的過錯行爲致其感染乙肝,鎮江某醫院、鎮江某血站應對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就業損失費10萬元、後續治療費5萬元,合計20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接到訴狀,鎮江某醫院感到很震驚,沒想到救死扶傷後當了被告。醫院很快給法院提交了答辯狀。

醫院辯稱,1.原告因事故入院治療,該院根據患者當時必須輸血的情況爲其採取輸血措施;2.血液來源正規,用血流程規範,派專人到市某血站取血。程序符合規範,血站採集的血液一直處於密封狀態;3.在輸血前,該院對風險進行了告知。患者受感染是預先告知的情形之一,患者及其家屬對患者的狀態應有合理的預見;4、原告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傷者較多,運送傷者、快速救人、清理現場,是該院救護車可做及應做的事。當時原告躺在擔架上,其他的傷者坐在兩邊,該院的施救行爲沒有過錯,符合規範。綜上,醫院認爲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血站也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血站的訴請。具體理由是:1、原告所患乙肝與血站供血不存在因果關係。司法意見書對此有認定。2、血站提供給醫院的血液是合格的,均符合國家規定要求,並有相應原始記錄。

那麼李菊花的訴請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她感染乙肝與鎮江某醫院和血站有關係嗎。

在隨後的庭審過程中,調查發現和原告同救護車的其他三位傷員王光榮、周波蘭、劉東方均爲開放性創傷,且三者均爲乙肝表面抗原陽性。

審理中原告提供當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感染肝炎長期在家休息。2012年4月23日,原告到醫院檢查。

醫學分析感染可能

審理中,原告申請對兩被告的輸血、供血行爲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該項行爲與原告所患乙肝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進行司法鑑定。

法院委託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鑑定所進行了鑑定。鑑定意見爲:未發現鎮江某醫院、某血站的輸血、供血行爲存在過錯,尚不能認定李菊花所患乙肝與上述兩家機構的輸血、供血行爲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結合診治經過及與李菊花同車的傷者病歷分析,其感染乙型肝炎的可能情況包括:1.同車傷者感染:考慮到李菊花和其他同車三位傷員王光榮、周波蘭、劉東方均爲開放性創傷,而檢測報告證實後三者均爲乙肝表面抗原陽性,尚不能排除在車禍中及搶救、轉送中乙肝病毒血液接觸交叉感染的可能性;2.治療過程中感染:輸血、手術、注射等。

現存資料顯示,某血站所供血製品檢測未見乙肝表面抗原陽性,但也不能排除供血者製品處於乙肝病毒感染的“窗口期”,致未能有效檢出的可能性,應屬於小概率事件;縱觀鎮江某醫院對李菊花手術、注射、輸血等診療全過程,未發現明顯違規之處,不支持有明確乙肝病毒污染的證據。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京口區法院經過審理認爲,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到法律保護。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傷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救護車運送傷者、快速救人是其應盡之責。

雖然原告和其他同車三位傷員均爲開放性創傷,因後三者均爲乙肝表面抗原陽性,不能排除在搶救、轉送中乙肝病毒血液接觸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但原告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傷者較多,被告鎮江某醫院救護車以大多數人的利益及傷者的生命爲重,在特定條件下采取的多人同車的施救行爲並無過錯。

經司法鑑定未發現被告鎮江某醫院、某血站的輸血、供血行爲存在過錯,尚不能認定李菊花所患乙肝與上述兩家機構的輸血、供血行爲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被告鎮江某醫院對李菊花手術、注射、輸血等診療全過程,未發現明顯違規之處。故兩被告對原告所患乙肝造成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近日鎮江市京口區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作出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李菊花的訴訟請求。(文中人名均爲化名)(楊維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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