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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首付買房寫女友名 分手後法院判女方返還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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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首付買房,登記在女友名下,結果分手了卻不肯退錢,怎麼辦?從海誓山盟、甜言蜜語中清醒過來,男女雙方往往爲了戀愛期間的各種花銷再起硝煙。由於沉浸愛河時沒能寫字據、籤協議,雙方最終只能對簿公堂,真是應了那句俗語:談錢傷感情,談感情傷錢。

那麼,法院如何處理戀人之間的財產糾紛呢?記者日前從花都法院獲悉幾個典型案例,可瞭解戀愛期間對方支付的哪些花費應返還?哪些不必返還?

男方首付買房寫女友名 分手後法院判女方返還房款

案例一首付買房寫女友名,判女方返還

A男與B女於2010年底相識戀愛。2012年12月,A男、B女共同前往廣州市白雲區某樓盤,以B女名義貸款購買了一套房子,其中首期款70萬元,全部由A男支付。2013年4月起,雙方產生矛盾,最終感情破裂而分手。A男要求B女返還購房首期款70萬元被拒絕,A男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大額贈與是以結婚爲付款條件

一審法院認定,A男支付的購房首付款70萬元系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即贈與行爲已然發生法律效力,而若雙方最終締結了婚姻關係,原告財產贈與的目的實現,該贈與行爲保持其原有效力;一旦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贈與行爲則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然解除,贈與財產恢復至初始狀態。

對於購房購車這樣大額的支出,除非受贈與一方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將來能夠結婚的預期作爲付款的前提條件,因戀愛失敗分手而不能結婚的,其當然不符合贈與一方在贈與時的心理預期。因此,一審判決B女應當返還購房款70萬元。B女不服,上訴,二審中又撤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二男方首付買車女方月供,判車歸女方

C男與D女自2015年底戀愛,並於2016年6月起同居。2016年4月,C男支付購車首付款約8萬元,並以D女名義向銀行貸款118000元,購買了小轎車一輛(發票價171800元),車輛登記在D女名下。從D女的賬戶每月向銀行償還貸款。2017年9月,雙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後,車輛一直由C男佔有使用,D女請求返還車輛不成而訴至法院並主張男方支付此前的車輛使用費。

裁判結果:男方大額支出可獲相當彌補

一審法院認定,C男主張車輛歸其所有的主張,與車輛實際登記權屬人及物權法的規定不符,不予支持。但其購車出資屬於戀愛期間的大額支出,應當獲得大致相當的彌補,因D女持有C男出具的15萬元借條,D女願意以此與C男出資的購車款相抵,因此法院判決C男返還車輛給D女。同時考慮到雙方曾經的戀愛關係,法院一審判決C男不必支付此前的使用費,僅在判決確定的返還日期屆滿後開始支付使用費每天200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服判不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三7萬元微信聊天,明確借款女方需還

外籍男青年E與中國女孩F,於2015年9月在廣州的一間酒吧相識,不久成爲男女朋友。2015年11月至分手前,E男數十次支付共計126400元款項給F女,少則百元,多則數萬,其中數額較小的通常是給女方買衣服、鞋子、吃飯等消費,只有其中的70000元,雙方在微信聊天記錄裏明確提到了借和還的意思。分手後E男起訴F女返還全部款項126400元。

裁判結果:小額支出不支持返還

一審法院認定,從雙方微信聊天記錄明顯可以確定爲是借款的70000元,應當返還,因爲雙方的溝通過程實際上構成了達成借貸關係的合意,是形式簡略的借貸協議,並已實際給付借款本金。其餘各項支出,既無借貸的意思表示,也並非購買車房等大件資產,按照常理常情,應看作是情侶之間,男士爲討女士歡心發生的開支,是維持和增進雙方關係的必要消費,與借貸無關,分手時也無權主張返還。一審判決F女僅須返還70000元給E男。判決後雙方均服判不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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