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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陽中醫院做婦科手術致病人子宮及腸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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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陽市中醫院在對一女子取環手術中,不僅未取出避孕環,而且致其子宮及腸受損,受害女子將醫院告上法庭。近日,南陽市臥龍區法院一審判決南陽市中醫院向受害女子賠償10萬餘元。

河南南陽中醫院做婦科手術致病人子宮及腸受損

婦科手術造成傷殘

2011年12月29日,趙紅(化名)到南陽市中醫院做取環手術。醫生告知趙紅先做檢查以明確避孕環的位置,趙紅說已透視,沒有出報告,沒有發現避孕環。在趙紅未辦理繳費手續的情況下,醫生開始做取環手術。手術中,趙紅疼痛難忍、出血不止,手術結束後,趙紅嘔吐不止,嘔吐物爲黑色液體,經彩超檢查終未發現避孕環。趙紅也未補辦繳費手續。取環後約17小時,趙紅突發腹部疼痛,到南陽市中心醫院進行檢查,該醫院對趙紅進行手術治療,術中發現趙紅子宮穿孔、腸管破裂,遂進行了修補手術。趙紅住院治療32天,支出醫療費共1.9萬餘元。

2012年2月18日,南陽南石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根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對趙紅腸管破裂修補後鑑定爲9級傷殘,子宮破裂修補後鑑定爲9級傷殘,支出鑑定費600元。

患者沒繳費,醫院不負責?

2013年1月2日,趙紅將南陽市中醫院告至南陽市臥龍區法院。她認爲,南陽市中醫院未對其進行詳細的術前詢問、檢查,盲目手術,致使她子宮、小腸及內臟破裂,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1.8萬元、營養費9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50元、護理費3151.45元、誤工費3500元、殘疾賠償金7萬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撫慰金3萬元、鑑定費600元,共13萬餘元。

被告南陽市中醫院辯稱,原告系通過熟人到我們醫院手術,不存在有償的醫療服務關係。原告無繳費憑證,原告的損害系我院個別醫生的個人行爲所致,與醫院無關,我院不應承擔責任;原告本身不存在避孕環,隱瞞真實情況,醫療風險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一審判決醫院賠償10萬

南陽市臥龍區法院審理認爲,雖然原告通過被告醫院的熟人醫生進行醫療,且未辦理掛號、繳費手續,但接待原告的醫生是以被告醫院醫務人員的身份,且在被告醫院利用被告醫院的設備對原告實施的醫療行爲。因此,被告醫務人員的行爲對外是一種職務行爲,被告醫院與原告之間已形成了事實上的醫療服務關係。原告未被要求辦理掛號和繳費,屬醫院內部管理問題,不能對抗其對外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醫院與患者之間的醫療服務關係不排斥患者與醫生個人之間的親疏關係,不能因爲患者是醫生個人的熟人就否定醫院與患者之間的醫療服務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義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責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醫院手術後出現突發腹痛,到南陽中心醫院經手術被確診爲子宮穿孔、腸穿孔,說明被告醫院在對原告做取環手術時,操作不當,致原告損害,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另外,由於被告醫生的行爲導致原告傷殘,使原告遭受了較爲嚴重的精神損害,因此,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但考慮原告與被告醫院醫生較爲熟悉,且被告也未向原告收取醫療費用,結合被告醫院的過錯程度,一審判決南陽市中醫院支付原告趙紅賠償金9.6萬元及精神撫慰金5000元,共計1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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