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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計委: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權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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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印發《省級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規定》,明確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批《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分類目錄》中所列的國產或進口涉水產品,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產品除外。

國家衛計委: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權下放

《規定》明確,在申請衛生行政許可前,申請單位應當向實際生產企業或在華責任單位所在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提交有關技術材料,申請生產能力審覈和採封樣。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覈後,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指派2名以上衛生監督員進行生產能力審覈和採封樣,並在接受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覈意見。

《規定》同時明確,審覈過程中發現生產能力不符合要求、存在衛生安全隱患或不能提交充分的衛生安全性評價材料的,檢驗結果與產品性能不符的,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將不準予許可。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現工作人員及技術審查人員違反規定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的,將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據介紹,日常生活中,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常用的材料和物質有沸石、硅藻土、活性炭等,常用的制水工藝則包括過濾、吸附、離子交換、氧化還原等,家庭常見的軟水機、淨水器等大多屬於這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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