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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四類人可異地醫保就醫個人醫保賬戶家屬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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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5月14日公佈了《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就醫及零星醫療費報銷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對於異地醫保就醫人羣範圍的規定更加明晰,包括參保人在境內同一異地居住、工作或學習6個月以上的長期異地就醫;異地急診;學生異地就醫;異地轉診等四類情況。

廣州四類人可異地醫保就醫個人醫保賬戶家屬可用

個人賬戶可支付親屬醫療費

今年3月,廣東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廣東省深化城鄉醫療保障體制改革方案》,表示要將廣東醫保個人賬戶拓展爲家庭賬戶,此次市人社局公佈的《辦法》落實了這一改革規劃。

《辦法》明確,廣州市參保人在市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區內,可用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支付其親屬在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預防接種及體檢費用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及醫療用品費用,同時還可以繳交社會醫療保險費。參保人親屬在使用參保人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支付費用時,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辦法》對於異地醫保就醫人羣範圍的規定更加明晰,包括:參保人在境內同一異地居住、工作或學習6個月以上的長期異地就醫;異地急診;學生異地就醫;異地轉診等四類情況。

參保人若想享受異地醫保待遇,長期異地就醫者需事前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確認手續。長期異地工作、學習的在職參保人員由用人單位統一申辦,其他參保人員由單位或個人辦理。長期異地就醫參保人須在異地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就醫。異地就醫參保人可在居住地所屬地級市轄區範圍內選擇1~3家異地醫療機構,作爲異地就醫醫療機構。

經審批同意的異地就醫參保人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由廣州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標準給予相應的待遇。

儘量使用醫保範圍藥品

《辦法》要求,定點醫療機構在爲參保人提供醫療服務時,應當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應當儘可能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內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同時,住院參保人必須使用屬個人自費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昂貴特殊醫用材料的,須經參保人或家屬同意並簽字。

對於具體的開藥標準,《辦法》明確,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每次處方藥量爲:急性疾病不得超過3日量,一般慢性病不得超過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穩定需長期服用同一類藥物的,不得超過30日量;參保人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開具出院醫囑中,出院帶藥的品種和數量一般不超過7日量。

徵求意見

據瞭解,《關於印發<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和個人醫療賬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勞社醫〔2001〕19號)及《關於印發〈廣州市基本醫療保險零星醫療費審覈報銷管理規定〉的通知》(穗勞社醫〔2002〕7號)有效期屆滿,因此,廣州市人社局根據相關規定,並結合本市實際等,擬定了《辦法》,並於2012年5月14日至2012年5月24日期間,公開徵求社會各界對《辦法》的意見。

廣大市民可通過登錄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網址:)查閱《辦法》的具體內容,並以信函、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通訊地址:廣州市連新路43號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處,郵編:510030,電子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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