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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摔倒賴出租車 碰瓷你知道都要負哪些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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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摔倒賴出租車 碰瓷你知道都要負哪些法律責任嗎?

現在的這個社會真的是一點都沒有互相幫助的意思,都是在訛錢,哎呀,我手杆痛,快點拿100塊就算了,我就走了!昨天早上8點過,沙坪壩雙碑遠大公路一路口處,摩托車駕駛員張師傅,看到交巡警靠近,立馬顯得很緊張,催着出租車司機給100元了事。

“我沒有撞到你,是你自己摔倒的,看嘛車上都沒有印子……”被纏上的這位出租車的姐很無奈。民警詢問得知,張師傅駕駛摩托車行駛到雙碑遠大公路路口時摔倒在地,出租車正好經過,張師傅就一口咬定被出租車撞到了。

經民警現場勘察,未發現兩車有接觸痕跡,認爲可能是張某行駛途中不注意觀察,突然看正常行駛的出租車出現在眼前時,緊急剎車導致人車倒地。調查詢問過程中,張師傅身上的酒氣引起了民警的注意。

兩次呼氣酒精含量分別爲68mg/100ml和67mg/100ml,屬於酒後駕駛機動車,出租車司機酒精含量測試值爲零。看到自己是飲酒駕駛,張師傅立馬傻了眼。經民警仔細盤問。張師傅坦白,前一天晚上10點多和朋友喝酒,今天凌晨才散席。

早上騎摩托車上班,經過路口時,突然出現的出租車讓他手忙腳亂,摔倒在地。他本想趁亂讓對方拿一百塊錢了事,哪想會碰到巡邏的交巡警。張師傅因爲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將面臨駕駛證記12分、扣證6個月並罰款1000元的處罰。

“碰瓷”的法律責任

碰瓷一詞,原屬北京方言,泛指一些投機取巧,敲詐勒索的行爲。故意和機動車輛相撞,騙取賠償,是最常見的一種碰瓷行爲。

現代的“碰瓷”已呈現團伙作案的趨勢,很多時候,碰瓷者仗着自己人多勢衆,對被害人態度蠻橫並且獅子大開口,鑑於碰瓷的種種表現,法律通常以“詐騙”“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爲來定義它。“碰瓷”其實質屬於詐騙違法犯罪的一種表現形式。嚴重擾亂了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都有相關規定。

敲詐勒索行爲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詐騙行爲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此外,作爲最長見的碰瓷現象,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碰瓷的行爲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有明確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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