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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移動醫療監管政策的比較與未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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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移動醫療行業生態的不斷演進,以網絡輕問診和慢性病管理爲主體的各項業務已經得到長足的發展,尤其近兩年已經逐步進入了老百姓的日常生活。雖然在規範醫療行爲方面,我國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師、中醫師個體開業暫行管理辦法”等,但是對移動醫療行業在政策法律監管方面暫時沒有明文規定,雖然衛計委曾經有一些指導意見公開發表,不過未進行事實上的監管,那麼未來這一塊會如何變化?首先可看一下國際上對移動醫療的監管政策的差異。

中外移動醫療監管政策的比較與未來展望

移動醫療app的國際監管

除了美國,其他地區也致力於對不斷髮展的移動健康領域進行監管。一些國家,如中國和印度,還沒有任何形式監管移動醫療,但其他國家明顯選擇了暫時放松管制:例如,2014年3月,韓國決定不再強制規範三星手機的醫療設備與移動健康組件。與此同時,歐盟正在建立一個明確的移動醫療監管框架。

歐盟的移動醫療認證過程比美國更開放、更有效率。歐盟有超過70家認證機構,遍佈其成員國。一旦醫療設備被其中一個機構認可,該設備在整個歐盟都准許銷售。不像美國,歐盟沒有執法自由裁量權的範疇。醫療應用或者在監管的範圍之內或者在之外。因此,歐盟對某些設備的監管比美國更密切,但監管的的範圍較少:美國一個新的設備可能立即歸爲第III類,而歐盟,在提供相反的證據之前,設備會自動歸爲第I類。

雖然這種監管架構理論上會危及消費者的安全,但在過去的五年,歐盟的醫療器械召回程度與美國持平,而新醫療設備的審批時間更快。因此,許多移動醫療開發商首先在歐盟推出產品,從而獲得資金應對美國更加嚴格的監管。就如MIMvista、三星健康、FitbixFlex和CardioMem,他們落地美國之前,都已在歐洲市場上銷售多年。

其實美國應注意國際移動醫療監管的發展。首先,可以從歐洲模式中學習經驗:當監管機構適當行使權力時,開放性和有選擇性監管會激發更多的創新,且消費者不用承擔任何成本。其次,在過去幾年裏,監管的國際標準化已經在不斷加強,未來結果理論上可以互認。

2013年10月,在醫療設備監管機構的國際論壇上,表明在未來五年,醫療軟件監管朝規範化發展。歐盟正朝着更加規範的檢測體系發展。這種標準化將有助於降低認證成本,減少監管的不確定性。鑑於通過地理定位區分網上用戶的難度,這種標準一致性在移動醫療領域將頗受歡迎。目前監管的變化不僅影響到每個國家的市場,而且影響到世界各地的移動醫療投資者的預期和期望。

美中移動醫療監管的未來趨勢

儘管在國際標準化不斷髮展,美國的移動醫療監管依然變幻莫測。美國衆議院和參議院的立法者已經草擬法案,可能徹底地改變移動醫療監管。2013年10月,在衆議院,兩黨聯合提出了《對技術合理監督以提高監管效率法案》(SensibleOversightforTechnologywhichAdvancesRegulatoryEfficiencyAct)。在參議院中,《防止監管過度以提高醫療技術法》(PreventingRegulatoryOverreachtoEnhanceCareTechnologyAct)於2014年2月由共和黨和無黨派人士聯合提出。這些法案措辭相似,並試圖達到共同目的:限制FDA在移動醫療領域的監管範圍。

同時這些法案對臨牀、健康和醫療三種軟件進行區分。臨牀軟件用戶爲專業醫療健康提供者,比如醫生或者護士,他們可以推薦課程或臨牀操作,而健康軟件作用是進行廣大人羣包括患者的醫療健康輔助管理。根據新的法案,這兩類不屬於FDA的監管範圍。而FDA的關注點將會聚焦在特定病人的診斷軟件上。這些法案已被提交到相關的小組委員會討論,無論通過與否,圍繞FDA監管的爭論會一直持續。但是無論如何,未來FDA都不可能完全退出移動醫療的監管。

那麼中國的移動醫療監管工作已經在醞釀之中,目前似乎傾向將以衛計委爲主體作爲監督和指導機構,不過Dr.2認爲,從依法治國的角度來說,長遠來看很有可能會參照美國,由SFDA部分行使審批和監管權,將移動醫療app比照醫療器械進行審批,涉及具體病種,並需要進行長期干預的,肯定會進行臨牀的驗證性實驗數據採集和統計分析,不過程序和內容都會簡便很多。同時類似春雨、快速問醫生和好大夫這類醫患溝通平臺,同美國的Zocdoc一樣,應該不屬於SFDA監管的範疇,因爲他們只是進行撮合,本身並不是醫療機構。等我們國家醫師自由執業大規模開展之後,醫生有權利在其認爲安全可靠的診療條件下進行工作,就不再有現在所謂的“一定要在醫療機構進行診斷”的法律問題了,而風險將由各個醫師自己負責,國家會通過數據分析系統進行醫療質量管控,應該還會引入保險公司進行“強制醫療責任險”的支持。

而移動醫療還有一塊醫藥電商的分支,將會受到比較嚴格的監管,最先開始規範,根據我們國家既往實施新政策的步驟,很可能會首先局部地區先行試點,小規模開展業務。我覺得在最初的時候國家可能會首先列出“白名單”進行窗口指導,當業務發展較好之後,採用“黑名單”制度,對禁止開展的部分品種進行明示,這也會反過來促進整個移動醫療生態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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