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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六旬老人爲領取一袋免費洗衣粉被擠倒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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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參加某藥店舉行的促銷活動——免費領取一袋洗衣粉,六旬老人在排隊中被擁擠的人羣擠倒,後不治身亡。其家屬認爲此事故責任完全該由藥店來承擔,然而藥店則認爲不應該承擔責任。近日,記者從河南濟源市法院瞭解到,法官最終判決藥店承擔30%的賠償責任,而其他責任由受害人自負。

河南六旬老人爲領取一袋免費洗衣粉被擠倒身亡

爲領洗衣粉老人被擠倒身亡

2011年中秋節前,濟源市某大藥房舉行促銷活動,免費送老花鏡或洗衣粉1袋,吸引了很多市民參與。

9月11日早上8時,雖然天空下着雨,60歲的李阿姨和鄰居還是一大早便來到該大藥房參加活動。據李阿姨的鄰居回憶,當時已有幾十人在店門口南邊排隊,隊伍排得比較整齊。9時許,藥店的工作人員出來喊:“分成兩隊排,領洗衣粉的去北邊排隊,領眼鏡的去南邊排隊。”剛說罷,隊伍就開始慌亂了,大家都爭先恐後地往店內擠。

“由於她領洗衣粉,也往店內擠,我沒敢進去,突然就看見她從門口的三層臺階處被人羣擠跌下來……”其鄰居稱,當時李阿姨就昏迷了。隨後,就有人趕緊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將李阿姨送往醫院。然而,李阿姨住院兩個多月後,因顱腦重度損傷、腦幹損傷於2011年11月23日不治身亡。

事故責任該誰承擔?

事發後,李阿姨的家屬將該大藥房訴至法院。他們認爲,該大藥房作爲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賠償各項損失38萬餘元。

而該大藥房則辯稱,首先,他們不屬於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對經營場所以外的人和物的安全沒有法定及約定義務,而李阿姨是在經營場所以外被不明主體的第三人擠倒的,與他們的經營行爲無因果關係。其次,他們在店內舉辦的促銷活動屬於一種經營行爲,且舉辦場所未涉及公共場所和公衆利益的安全。最後,他們在店前醒目位置貼有雨天路滑、注意安全等安全警示性標語,且李阿姨受傷不在其經營場所範圍內。

法院判決藥房擔責30%

法院經審理認爲,該大藥房舉辦宣傳活動,其目的是爲了增強店面影響力,增加營業額收入,性質屬於促銷活動。在舉辦促銷活動過程中,藥房應考慮到場地、設施等安全性。受害人在參加該活動過程中受傷,雖然受傷地點在店面外,且直接侵權人並非該大藥房工作人員,但工作人員要求參加活動的人員在店面外兩邊排隊,則該大藥房有義務保證排隊隊伍的秩序性與安全性。

在參加活動人員已排好隊的情況下,因被告方工作人員僅簡單要求重新排隊,卻未考慮到已排好隊伍人員基本均是按先來後到的順序進行排隊,從而造成隊伍混亂、人羣擁擠,受害人在此種情況下受傷,該大藥房雖非直接侵權人,但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而受害人是成年人,且年齡較大,應能考慮其自身身體因素不適宜到擁擠的人羣中參加活動,也應能預料到參加該種比較擁擠的活動對其自身安全的危險性,但受害人卻忽視了這些情況,以致受傷,因此受害人對自身的安全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自身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終,法院認爲該大藥房承擔30%的賠償責任,賠償李阿姨家屬11519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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