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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弟弟拒就醫殺死哥哥 家屬獲賠3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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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趙有利患有精神病在家擾民,哥哥趙有福找到弟弟所在單位,要求協助將弟弟送往醫院。在醫院內,弟弟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將哥哥扎傷致死。死者家屬將趙有利的單位及醫院告上法庭,提出索賠(本報2011年8月26日曾報道)。

精神病弟弟拒就醫殺死哥哥 家屬獲賠31萬餘元

日前,法院判決死者家屬獲賠31萬餘元。

二被告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

家屬提出65萬索賠

趙有利是北京鐵路局三家店工務段張家口南站職工。

據趙有福家屬稱,因趙有利患有精神病經常擾民,2010年4月12日,趙有福找到弟弟的單位反映情況,要求對方協助將趙有利送往安佳醫院進行治療。第二天上午11時許,北京鐵路局職工協助趙有福將趙有利送往安佳醫院接受治療。趙有福按照醫生安排爲弟弟辦理完住院手續,並將弟弟送往病房。在此過程中,趙有利突然掙脫看護人員衝向哥哥,用刀將趙有福的胸部等多處扎傷,趙有福經搶救無效死亡。

死者家屬認爲,北京鐵路局和安佳醫院明知趙有利是精神病患者,在送其到醫院接受治療和接診後時,未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存在失職行爲。因此,起訴北京鐵路局和安佳醫院,索賠65萬餘元。

二被告承擔50%責任

庭審中,北京鐵路局稱,趙有利長期在家休養,作爲法定監護人之一的趙有福要求協助將趙有利送往醫院,被告已經做到。事發後,被告還積極處理和救治,給予受害人家屬2.1萬元救濟款。整個過程中,被告不存在過錯。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在進行賠償時,應先用精神病人的個人財產賠償,之後用監護人的財產進行賠償,賠償問題與單位無關。

安佳醫院稱,趙有利是辦理手續過程中突然行兇的,雙方的醫患關係尚未建立,所以醫院不應承擔責任。

懷柔法院經審理認爲,北京鐵路局在送趙有利去治療過程中,應預見到自身負有安全義務,因其主觀上未盡到履行責任的義務,應對趙有福的死亡承擔30%責任。安佳醫院在患者已辦理入院手續之後,未採取相應措施,導致趙有利刺傷趙有福致死亡,其應承擔20%的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北京鐵路局、安佳醫院分別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19.1萬元和12.7萬餘元。(記者張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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