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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瘦身館接受藥物燻蒸後身亡 家屬獲賠7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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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瘦身館接受藥物燻蒸後身亡 家屬獲賠73萬

女士到一家瘦身館接受藥物燻蒸,一個多小時後卻出現噁心、嘔吐、神志不清等情況,但瘦身館工作人員稱沒有大礙。不料此後胡女士不良反應突然加劇,雖然經過半年多的治療,最終不治身亡。胡女士的家屬以合同服務糾紛爲由,將瘦身館的工商登記人李某、實際經營者張某及負責具體業務的李某伶訴至法院索賠。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近日平谷法院一審判決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73萬餘元。

燻蒸後神志不清最終死亡

胡女士家人訴稱,2013年7月22日晚,胡女士到張某等人開辦的“曲姿健康瘦身館”接受藥物燻蒸,一個半小時後出現噁心、嘔吐、意識不清、胡言亂語、四肢不自主活動,並伴隨心悸。家屬要求送醫治療,但張某等人稱過兩個小時就會好轉,阻止了家屬。兩小時後,胡女士病症不但不見好轉,還有加重趨勢。家屬將胡女士送到醫院救治,此後雖經醫院治療,但胡女士於2014年3月10日死亡,診斷爲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

家屬認爲,胡女士在燻蒸之前身體健康,接受燻蒸服務後中毒並死亡,與被告方提供的燻蒸服務存在因果關係,張某等人應對胡女士的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索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22萬餘元。

庭上,張某辯稱和胡女士是朋友關係,胡女士來燻蒸是免費體驗,不形成服務合同關係,其也不參與燻蒸業務。同時張某認爲,原告沒有對胡女士進行屍檢,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胡女士死亡與燻蒸有因果關係。張某表示,他同意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但另外兩名被告也應當一併擔責。

系原因不明熏蒸劑中毒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李某開辦了該瘦身館。2009年,李某將該店轉讓給其外甥女張某,但營業執照未作變更。2013年5月,李某伶到該店上班擔任技師。後張某與李某伶約定共同經營,張某提供房屋和現有設備及顧客,李某伶負責經營,支出及盈虧雙方各半。

事發當日晚6時,胡女士到瘦身館進行藥物燻蒸,持續燻蒸75分鐘後出現了意外情況,但無論是張某還是李某伶均未將胡女士送醫治療。

當天夜裏10時,胡女士的家人及張某纔將她送往平谷當地醫院,並於當晚轉到中日友好醫院。經醫院診斷,胡女士存在“腦幹損傷,熱射症,橫紋肌溶解症”等症狀。住院病歷記載損傷、中毒的外部原因爲“原因不明的熏蒸劑中毒”以及“原因不明的暴露於熱液和熱氣化物下”。

直到胡女士去世時,家人共計支付了11萬餘元的醫療費,但家屬未進行屍檢就對胡女士的屍體進行了火化。在本案審理階段,原告方申請了鑑定,但兩家鑑定機構均以超出鑑定能力爲由拒絕了委託。

服務存在過錯共同擔責

法院認爲,胡女士到張某、李某伶經營的瘦身館接受燻蒸服務,雙方之間形成了服務合同關係,二人應當保證所提供服務的安全性,作爲經營者,二人在以下幾方面存在過錯:一、胡女士到店接受燻蒸服務,二人及店內員工並未事先確定胡女士的身體狀況是否適合接受燻蒸,且在未將注意事項充分向胡女士告知的情況下,即開始爲其提供服務;二、經過較長時間高溫藥物燻蒸,胡女士出現噁心、嘔吐等不良反應;三、胡女士出現不良情況後,二人錯誤判斷胡女士休息一會兒就可以恢復正常,沒有及時送醫。

綜合上述情況,法院認定二人在提供燻蒸服務時存在過錯,張某、李某伶應對胡女士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但鑑於胡女士家人未進行屍檢,就對屍體進行火化,導致其死亡與燻蒸之間的因果關係程度難以確定,由此導致的不利後果需自行承擔。

故此,平谷法院一審判決瘦身館實際經營者張某、李某伶連帶賠償4名原告73萬餘元,登記人李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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