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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孕婦入港 強制遣返,是慣例還是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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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網民@如許姑娘發微博稱,懷孕7個月的自己,近日因孕期心情不佳請假去香港購物散心,不想香港入境管理處卻因她已進入“懷孕後期”,將她與丈夫的證件扣住,將人羈留在機場,最終被遣送。她發出疑問:被拒絕入境的理由是否合理?此事引發網民熱議。

拒絕孕婦入港 強制遣返,是慣例還是特例

遣返孕婦,合法還可更人性

內地孕婦本想赴港“散心購物”,卻被訊問、遣返,這起看似不大的事件,在港陸關係頗爲“敏感”的當下,難免激起各式解讀。有人對涉事孕婦的遭際表示同情,也有人認可香港相關方面的處置,並攻訐該孕婦的動機不純。而透過喧囂可以發現,該事件本身並不複雜,泛政治化的思維並不可取,而站隊式的口水仗也無助於化解歧見。要釐清箇中是非,不妨回到法律和情理視角下來。

應看到,早在2007年,香港政府就實施“中央預約制度”,出臺了限制內地孕婦來港產子的規定,具體措施包括不讓懷孕超過七個月且未在香港醫院預約的內地孕婦入境。期間,香港政府在“雙非”來港生子問題上雖有過反覆,但始終沒完全放開。每次內地黃金週,香港方面都會增派人手,加強對過關孕婦的抽查。隨着近兩年香港政府對“雙非”產子把關的再度收緊,香港入境管理處遣返內地孕婦的事件逐漸增多,該孕婦的遭遇只是其中一例。

根據《香港入境條例》SECT7第III部(1),任何抵港人士必須接受入境管理處職員的審查,以確定他們的身份、來港目的、留港日期等。除享有香港居留權或入境權人士外,任何來港旅行、探親或過境人士,即使持有有效證件,也不必然可以獲得入境許可。香港入境管理處在是否准予入境方面,幾乎享有不受羈束的自由裁量權。爲了保障該裁量權的行使,香港入境管理處可以對任何申請入境的人士進行訊問,據《香港入境條例》SECT26第VII部(a)(ii)規定,若不予以羈留,該人可能會潛逃,則可將該人羈留,但以不超過48小時爲限。據此,即便沒有控制“雙非”來港生子和該名女士懷孕超過七個月的因素,香港入境管理處進行的訊問、羈留、強制遣返等做法,都沒有違法之虞。

但不違法,並不等於有關方面的做法沒有可改進之處。有關方面在入境審查上,具體操作可以更人性化和靈活化:應看到,孕婦的生理非常敏感脆弱,即便訊問也當悉心呵護,能不羈留最好不要羈留,更不可限制;實在要羈留,也應設置一個便於休息的場所,以免釀出意外事件。在這方面,涉事管理處在處置方式上,確實應該融入更多的關懷成分。

香港爲什麼收緊孕婦入境“分寸”?

孕婦孕中欲赴港遭遣返,無疑是由“雙非”問題引起。而事實上,這最早可追溯至2001年香港終審法院對“莊豐源案”的判決,依照判例,此後所有在港出生的中國籍嬰兒,即使其父母均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即“雙非”),也可根據《基本法》第24條第1款享有香港永久居留權。該判例爲“雙非”孕婦赴港產子潮埋下伏筆,2003年香港經濟短期遭遇重創,爲刺激經濟,陸港開啓內地遊客赴港“自由行”,更便利了有意赴港生子的內地人。

到了2007年,“內地孕婦闖關生子”開始不時見諸報端,而未經醫院預約又即將臨盆的產婦,又通常會得到香港公立醫院的即時接納,這既屬違法,又佔用由本地納稅人供養的公立醫院資源,於是香港海關等方面加大對非法闖關者的打擊力度。2007年1月16日港府新聞公報稱,懷孕約28周或以上,將自動被視爲懷孕後期,是否獲准入境最終由有關人員判斷,“假如目的並非來港分娩,她們須提供足夠證明。”

這就是如今致涉事孕婦被香港有關方面遣返的規定。它其實已施行七年之久。也應看到,直到2012年之前,入境管理處乃至香港整個社會,在內地孕婦入境問題上都偏開放。

2012年則是個轉折點,1月份,內地遊客港鐵進食風波導致兩地網民對罵,這又引出北大教授孔慶東的辱港言論,導致事態升級——2月1日,逾千名港人自發籌錢在香港某主要報刊發整版廣告:“香港人,忍夠了!”歷數內地遊客與居港內地同胞在香港的“罪狀”,要求杜絕“雙非”孕婦。當年10月,離深圳羅湖地鐵站一站之遙的香港上水站出現打擊內地水客的“光復上水”行動。年底因陸客與本港父母搶購奶粉造成的“奶粉荒”,又導致2013年初在號稱是“自由港”的香港,實施配方奶粉離境限制這一政令。過去十年積累的“雙非”問題,隨時間流逝演變成適齡兒童入學難、學位緊張的問題,此後又引發香港北區家長要求本地學童入學優先權。

2012年也是香港特首選舉年,後來當選特首樑振英在當年3月25日候任期間,就主動擁抱本地民意,建議所有公立醫院停收“雙非”孕婦。樑正式就任特首後繼續推行“零雙非”政策。2013年1月16日樑振英發布上任後首份就職報告,宣佈將長期維持“雙非”孕婦零配額,直至今日。

瞭解了這一大體背景,也就不難想象,爲何香港有關方面對“懷孕後期”的孕婦入境的把控分寸收緊。而在此情境下,孕婦被遣返,也是現實政策在羣體際遇上的一個個案投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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