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養生焦點 > 醫界要聞 > 成都食藥監局通報查處的5起典型案例

成都食藥監局通報查處的5起典型案例

來源:養生百科書    閱讀: 890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中新網成都11月28日電(記者劉忠俊)28日上午,成都市食藥監局向社會通報了爲期三個月的農村食品市場“四打擊四規範”專項整治相關情況,並公佈了查處的5起典型案例。

成都食藥監局通報查處的5起典型案例

通報稱,爲期三個月的農村食品市場“四打擊四規範”專項整治,重點對農村小作坊、小餐飲、食雜店、小超市、區域性食品批發市場、鄉鎮集貿市場等重點場所進行了集中監督檢查,嚴厲查辦了一批食品違法案件,切實解決和消除當前農村食品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風險隱患。

今年10月23日,成都新津縣食藥監局執法人員在五津鎮興園八路檢查時,發現職業高中內的小賣部只能提供新津縣五津鎮雙曉副食批發部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經查,該小賣部業主丁某在新津縣文井鎮投資成立了新津縣五津鎮雙曉副食批發部(以下簡稱雙曉副食店),並於今年8月31日與新津縣職業高中籤定了新津職業高中小賣部的承包合同,但進駐新津職業高中小賣部後未辦理任何證照。

丁某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食品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新津縣食藥監局對其處以人民幣2000元的罰款。

同年8月,都江堰市食藥監局執法人員在對地處都江堰市聚源鎮老十字路口C區劉某經營的都江堰市老套筒副食店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劉某在私自對自產自銷的月餅進行預包裝後進行銷售,部分產品無標籤,部分包裝上的標籤不符合法定標準。該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都江堰食藥監局對當事人劉某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000元整、沒收無標籤和標籤不符合法定標準的預包裝月餅、罰款5000元整的決定。

8月29日,溫江區食藥監局執法人員對位於成都市溫江區萬春高山村一組69號的溫江高山殺鴨場進行肉及肉類製品專項檢查,發現其涉嫌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經現場檢查,該殺鴨場內有用於除鴨毛的松香(疑似),以及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鈉8袋。經溫江區公安部門、食藥部門詢問經營者,其稱鴨子宰殺後用固體松香加熱後形成液體進行生鴨脫毛。

經現場抽樣送檢,檢測報告顯示鮮鴨子中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含量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送檢的疑似松香的物質中檢出松香酸。根據《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07),工業松香不在被使用的範圍內,不能作爲食品加工原料和加工助劑。因此,用松香褪禽毛製作的食品,屬於《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禁止的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因該作坊生產食品的行爲涉嫌犯罪,溫江食藥監局已將此案件向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分局移送,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目前公安機關已逮捕1人,網上追逃1人。

9月28日,龍泉驛區食藥監局在龍泉驛區西河鎮西南食品城“龍泉驛區西河鎮新旺鑫食品經營部”的店面實施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現場存放有待售的好彩頭草莓醬心味水果蛋糕(規格:150克/袋,生產日期:20140325,保質期:6個月)共8袋;奧可斯牛奶夾心巧克力餅乾(規格:206克/袋,生產日期:20130801,保質期:360天)6袋;經檢查,上述食品均已超過其保質期。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龍泉驛區食藥監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沒收違法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好彩頭草莓醬心味水果蛋糕8袋;奧可斯牛奶夾心巧克力餅乾6袋;對經營戶處以罰款3000元。

今年7月29日,接民衆舉報,成都市食品藥品稽查總隊執法人員對位於火車南站西路481號的成都榮輝天天漁港餐飲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大廳、走廊和庫房內均存放有待銷售的茅臺、五糧液、國窖1573、紅花郎十年、劍南春等名酒共計81瓶(其中貴州茅臺酒51瓶、國窖1573酒6瓶、五糧液6瓶、紅花郎十年6瓶、劍南春12瓶),上述名酒經生產商指派人員現場鑑定確認屬假冒產品,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涉嫌假冒名酒予以查封扣押。2014年7月30日,市食品藥品稽查總隊正式立案調查。

經查實,成都榮輝天天漁港餐飲有限公司已銷售和未銷售的假冒名酒貨值金額共計59724元,違法所得2664元。當事人銷售假冒名酒的行爲,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

據介紹,2013年7月3日,成都工商部門曾查獲成都榮輝天天漁港餐飲有限公司銷售假冒名酒,並給予了行政處罰,相關人員也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因此該公司再次銷售假酒的行爲屬於累犯。

2014年10月24日經成都市食藥監局案審委員會集體審議,給予該公司以下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664元,沒收假冒名酒81瓶,罰款179172元(按貨值金額59724元計算,處以3倍的頂格處罰)。該處罰已於2014年11月25日履行完畢。

目前,成都市“四打擊四規範”專項整治,已取締無照經營戶59個,搗毀製售假冒僞劣食品窩點17個;查扣侵權仿冒食品數量26177公斤;查扣劣質食品數量240袋。專項整治期間,共受理和處理消費者投訴和舉報918件,立案查處侵權仿冒食品案件6件,食品違法案件296件,移送司法機關66件,罰沒款總數3631677元。同時,成都市食藥監局希望廣大民衆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爲,經監管部門查實,將獲得最高30萬元的舉報獎勵。

今日頭條
常見疾病
醫界要聞
健康科普
醫療資訊
曝光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