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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明確規定:發佈、代言虛假廣告須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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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虛假廣告氾濫、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修改後的消保法明確虛假廣告涉及消費者生命健康的產品和服務,廣告發布者、個人代言者要承擔連帶責任。

消保法明確規定:發佈、代言虛假廣告須擔責

虛假廣告

發佈者代言者均擔責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修改後的消保法,對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等問題作出相應規定,在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務上,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虛假廣告,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做虛假廣告或其他虛假宣傳,造成消費者損害的,都要與該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賈東明表示,修改後的消保法特別強調了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務,主要指食品和藥品,美容等營利性的醫療服務也應納入其中。

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副局長黃建華表示,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虛假廣告,明星都要承擔連帶責任,這就加大了明星在廣告代言中的責任。虛假廣告的設計、製作、發佈方,包括媒體,都要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是非常嚴厲的責任,最嚴厲的情形之一與商品和服務的實際提供者同等。

惡意欺詐

可要求懲罰性賠償

修改後的消保法將於明年3月15日起施行,在懲罰性賠償方面作出很大調整,一般性欺詐行爲的賠償數額由過去增加一倍的商品或服務價款,提升爲3倍,同時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中“明知”如何認定?賈東明表示,明知不包括應知,明知說明經營者提供缺陷產品的主觀惡性非常大。懲罰性賠償中的“所受損失”包括人身傷害損失,如醫療費等,也包括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具體賠償數額由法官來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一庭法官張進先表示,如食品、藥品已經過保質期繼續銷售,就可認定銷售者是明知的,又如國家早就明令禁止、或已被工商行政部門查處的不合格商品,還在市場上銷售,也認定爲是明知的。懲罰性賠償是在賠付了全部實際損失的基礎上另外增加的賠償,在司法實踐當中要根據案件情節、責任主體的過錯程度、實施侵害的手段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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