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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部門應保護結核病患者隱私 泄露或可追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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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正在修訂《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昨日公佈了修訂徵求意見稿。其中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保護患者的隱私,不得泄露患者個人信息及相關資料等。

相關部門應保護結核病患者隱私 泄露或可追刑責

意見稿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防治結核病需要,可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對有關場所進行檢查。但在執行公務中應當保護患者隱私,不得泄露患者個人信息及相關資料等。意見稿明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如有隱瞞、謊報、緩報肺結核疫情;故意泄露肺結核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等行爲之一,將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稿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允許傳染性肺結核患者從事可使該病傳播擴散的工作。醫療衛生機構對職業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入學體檢等健康體檢時,應當將肺結核檢查納入體檢項目。

意見稿要求,結核病定點醫療機構對肺結核患者進行管理登記。肺結核疫情一旦構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按照有關預案採取控制措施。(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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