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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膠囊生產企業罪名認定存疑監管體制待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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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4月15日央視《每週質量報告》曝光“毒膠囊”問題後,關於這一事件的討論還在持續發酵。其中,對違法者該如何懲治,對監管部門該如何問責等成爲公衆最爲關心的話題。膠囊生產者將面臨怎樣的處罰?藥企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監管部門又該如何給公衆一個交代?

問題膠囊生產企業罪名認定存疑監管體制待反思

筆者日前就上述問題採訪了一些法律專家。專家們指出,膠囊是藥還是食品,關係着膠囊生產者罪名的認定。對於監管部門,除了要負起監管不力的責任外,更應深刻反思當下監管模式的漏洞與缺陷。

藥品還是食品

生產企業罪名認定存疑

“毒膠囊”事件發生後,浙江23個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藥用空心膠囊的企業涉案人員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生產鉻超標膠囊的企業無疑是此次事件中的罪魁禍首。生產毒膠囊的行爲一旦在法律層面得到認定,企業將面臨怎樣的處罰?

律師林東品指出,刑法中與“毒膠囊”有關係的法條是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142條生產、銷售劣藥罪,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5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

林東品認爲,膠囊本身並不是藥,而且此次事件中的膠囊牽涉到的,並非“假”“劣”這樣的概念,而是“毒”;此外,膠囊也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食品,它只針對需要服藥的那一類特定人羣,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則,若冠以“生產、銷售劣藥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都有一些牽強。

林東品認爲,刑法145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中包含了“醫用衛生材料”這一類,膠囊或許可以歸爲這一範疇。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劉憲權指出,膠囊屬藥品還是食品,需要相關主管部門給出一個明確的界定。

劉憲權認爲,從一般理解而言,膠囊並非藥品,也不全都作爲藥品的包裝,因此,將其劃入食品的範疇可能更爲合適。由此,膠囊生產企業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筆者注意到,生產企業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低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可處死刑;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衛生器材罪,最低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在量刑方面,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更爲嚴厲。

在此前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曾有責任人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這一罪名對於“毒膠囊”生產者是否同樣適用?對此,劉憲權表示,鉻超標膠囊的危害程度沒有三聚氰胺奶粉重,不適合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論。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沒有條款與膠囊事件相對應。

藥企明知故犯

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

除鉻超標膠囊的生產企業,牽扯進此次事件的還有“毒膠囊”的使用者——藥品生產企業。目前,9家藥企13個產品鉻含量涉嫌超標,其中不乏知名企業、大企業,但是直到現在,只有一部分企業進行了迴應。

便是有限的迴應,藥企也都極力開脫責任,把自己擺到“受害者”的地位。比如涉事的修正藥業聲稱,自己產品所選擇的膠囊生產企業是資質齊全、符合國家標準的正規企業。修正還聲稱,“針對複檢結果,將保留依法追究相關供應商責任的權利”。

一句“所選擇的膠囊生產企業是資質齊全、符合國家標準的正規企業”是否能將自身責任開脫得一乾二淨?藥企難道不該有檢測藥品包裝的責任嗎?

據央視報道,那些鉻超標的膠囊竟是爲藥企量身定做的,有藥企爲了追求利潤,節省成本,竟棄用達標膠囊,主動選用鉻超標膠囊。到底是無辜中招,還是明知故犯?

對此,劉憲權指出,要追究藥品生產企業的責任,首先需要查清企業在使用這些膠囊之前,對其質量問題是否明知。

如果藥企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這些膠囊,其可能只需要承擔一般的過失責任,上升不到犯罪的層面。但倘若藥企在明知膠囊不合格,還使用不合格產品生產藥品,則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但具體量刑還要看後果的嚴重程度。

林東品同時指出,藥企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根據目前檢測情況來看,鉻超標膠囊確實會對人體產生一定的危害。根據刑法142條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林東品認爲,相比之下,膠囊生產企業應當承擔更重的責任。

監管責任要追究

但監管體制更值得反省

有報道指出,在此次涉案的9家公司中,四川蜀中製藥的諾氟沙星和阿莫西林膠囊都是基本藥物。按照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國家藥監局對基本藥物品種實行全部檢測,這兩個品種因何漏檢,相關部門至今遲遲未作答覆。

此外,涉案的生產膠囊企業大多是正規企業,上榜的13種藥品也全是正規醫藥公司生產,“鉻超標毒膠囊”幾乎已是製藥行業公開的祕密。然而問題還在於,點破這是一件“皇帝新衣”的不是衆多的監管部門,而是媒體。監管失職、失察的職能部門和相關官員,責任又該如何追究?

劉憲權表示,監管的責任必然是要追究的,如果有確實的證據可以證明監管者存在瀆職、玩忽職守等情節,當然可以追究刑責,不過一般而言,從行政層面追責的可能性更大。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鄒榮認爲,事件曝光後,對監管部門的追責是必然的,但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到底是從來沒有監管過,是發現問題仍舊放任,還是在監管中存在漏洞讓不法企業鑽了空子?

鄒榮表示,追究職能部門的責任並非最終的目的。“爲何此類事件總是媒體先曝光,擁有監管手段的政府部門卻發現不了?現在已經到了要深刻反省目前監管體制的時候了。”鄒榮說。

鄒榮稱,正如膠囊事件中,膠囊本身不是藥,生產膠囊的企業可能是質監部門在管,而膠囊最終會被用作藥品的包裝,藥品又由藥監部門管。將社會事務拆解成了不同的環節,交由不同的部門管理,多頭管理的方式必然容易產生職責不清的問題,監管難以無縫對接。再加上政府協調不力,纔會導致此類事件頻發。如果不改變目前的監管模式,即便此次的監管部門受到了處罰,依舊不能從源頭解決問題。

此外,事件發生後,正是考驗政府部門綜合協調能力的時候,有關部門首先應該查清藥品流向,對問題藥品採取下架、召回等措施,還應對類似產品開展普查。

購得不合格藥品

消費者可主張權利

對於買到問題藥品的消費者,該如何向商家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此,賈明軍律師指出,如果消費者發現自己購買的是不合格的藥品,可以向藥品的經銷商或者藥品生產廠家要求退貨,但由於此次事件中的膠囊生產企業只是原材料的生產者,因此消費者難以向這些廠家主張權益。

除了退貨外,消費者是否能夠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退一賠一”?賈明軍認爲,藥品消費更多地屬於醫患關係範疇,是否適用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給出的“爲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這一消費概念,還有待討論。如果消費者認爲,自己食用了不合格藥品導致疾病產生,發生了醫療費用,那麼消費者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疾病與不合格的藥品有關,例如醫療事故鑑定機構給出的權威鑑定報告等。如果能證明其中有因果關係,則可以向藥品銷售者或生產者主張賠償責任。(翟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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