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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鼓勵醫生買險應對醫患糾紛 自費2700元/年能保4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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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分散醫生執業風險,提升執業能力和水平,有利於多點執業,緩和醫患矛盾?深圳開出醫師執業責任保險這個“新藥方”。

日前,深圳市舉辦推動實施醫師執業責任保險工作會議,這也標誌着該險種進入實操階段。當發生醫患糾紛時,購買醫師責任險所應承擔的責任損害賠償將由第三方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事宜,其中,醫師責任險保險期內累計賠償額度最高可達400萬元,單筆最高可達120萬元。

每年最高累計理賠400萬元

目前,醫師責任險分爲四擋,累計賠償限額分別爲400萬、200萬、100萬和30萬,其對應的單筆事故賠償限額分別爲120萬、80萬、50萬和10萬,而在醫師購買費用上,基準保費則分別爲2700元、2250元、1800元和720元,醫生可根據個人情況自願、自費購買。

深圳鼓勵醫生買險應對醫患糾紛 自費2700元/年能保400萬

“在早期徵求意見中,醫師們大多希望把價格控制在3000元以內,這樣的收費標準他們可以承受。最終通過招標,我們將基準保費由最初的標準再下調10%,也就是現在的2700元、2250元、1800元和720元。”深圳市醫師協會執行會長王天星表示。

王天星坦言,不同的理賠金額,可以供不同的醫師羣體選擇。其中,理賠累計總額400萬和200萬的方案,對自由職業和多點執業的醫師更有吸引力,而理賠累計總額30萬的方案,則主要針對醫師面對醫院內部追責時需要承擔的費用。“從目前來看,一般發生醫療糾紛時,內部追責的費用多在1到8萬之間。”王天星說。

產科、整形外科風險係數最高

值得關注的是,在基準保費的計算上,深圳引進了“執業範圍調整因子”和“醫師職稱調整因子”兩個概念。

其中執業範圍調整因子根據歷年來不同科室發生醫療糾紛的風險情況,評定相關係數,例如,產科、麻醉科、整形外科執業範圍調整因子最高,爲2;而中醫、體檢科醫師、預防保健醫師、公共衛生醫師、康復科醫師、營養科醫師的執業範圍調整因子則最低,爲0.6,而註冊多個專業的醫師,則以最高係數爲準。此外,在醫師職稱調整因子上,主任醫師爲1.2,副主任醫師爲1.1,主治醫師爲1,住院醫師爲0.9,助理醫師爲0.8。舉個簡單的例子,一名從事產科的主任醫師購買一檔保險,其需要支付的費用爲6480元(2700*2*1.2=6480)。

深圳鼓勵醫生買險應對醫患糾紛 自費2700元/年能保400萬 第2張

確定“期內發生制”原則理賠有時效

此外,在制度設置上,深圳醫師執業責任險也有自己的特色。例如,在理賠時效上,醫療損害的報告期爲保險期間截止日起5年,艾滋病、丙肝案例的報告期爲10年。

“相比於其他糾紛,醫療糾紛在發生上存在一定的滯後性,所以在醫師執業責任險上,確定了期內發生制這一原則。舉個例子,醫師執業責任保險期限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止,患者在2018年做手術,但在2019年才發現手術有問題,產生醫療損害。如果按期內索培制,由於報告時間是2019年,故無法理賠,但由於採取了期內發生制,雖然醫療損害報告時間在保險期間以後,但患者仍然可以得到理賠。”王天星說。

深圳醫師責任險“含金量”

在我國,醫師責任險並非新鮮事,但相比而言,在價格方面,深圳版醫師責任險“含金量”更高。以國內某一線城市爲例,早前推出的醫師責任險每年保費爲3萬元,而賠償金額最高爲100萬元,而在有的省,根據媒體報道,每年6000元的保費,保額卻只有50萬。

相比於“含金量”,深圳推出的醫師責任險在可操作性上則更強,畢竟,不可操作的保險,對參保人來說,也是一種損失。

據介紹,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要求界定醫療機構和醫師責任,其中第五十四條規定,當鑑定機構作出的醫療損害鑑定意見應當載明,“醫療機構管理責任和醫師執業責任劃分”,這也意味着,在醫療糾紛中,醫師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上海等地,早前也有過醫師責任險,但從可操作性上來說,由於沒有劃分權責,所以很難理賠,相比之下深圳的實施辦法更實際。”某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由於《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明確規定了要區分“醫療機構”和“醫師”的責任,而在國內其他地區,則因爲缺乏法律上的區分,因此發生醫療糾紛時,並不涉及到醫師的執業責任,也更無從談起醫師責任險的理賠。

深圳鼓勵醫生買險應對醫患糾紛 自費2700元/年能保400萬 第3張

目前,深圳醫療機構大多購買的是“醫療責任險”。而“醫師責任險”與“醫療責任險”不同,“醫療責任險”理賠的主體是醫療機構,而並非醫師個人。而在發生醫療糾紛後,對醫師的個人處罰更多是以內部追責的形式進行。而伴隨着醫師執業責任險的實施,未來將理順醫療機構和醫師個人在醫療糾紛中的責任關係。

其實,在國外,和交強險一樣,醫師執業責任保險已經成爲從事醫療工作的必備條件。
“在日本,每個醫生都要購買醫師執業責任保險,一般有兩種方式,一個是醫院給醫生購買,另一個是醫生個人購買,在價格上有所不同,但如果不購買醫師執業責任保險,醫院就不敢聘用你工作。”在日本工作2年的胃腸外科副主任醫生趙江寧表示道。

影響:第三方定責定損緩衝“醫患矛盾”

伴隨着醫師責任險的開展,對緩解醫患矛盾也有着積極的解決之路。

“醫患糾紛中,經濟糾紛是一個重要部分。”趙江寧坦言,對於醫生而言,一旦發生醫患糾紛,解決賠償等問題往往佔據了醫生大部分的工作時間和精力,而由於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在面對經濟賠償時,如何確定金額也是一個難題,最終往往造成難以解決。而伴隨着醫師責任險的推出,則解決醫師執業風險及糾紛賠償的後顧之憂,讓醫師更加安心執業。

的確,在醫療糾紛中,如何客觀的確權,關係到醫患雙方的利益。在醫師責任險開展後,在確權方面,一方面患者可通過現有司法鑑定機構對醫療責任進行確權,另一方面,還可通過第三方組織專家評鑑,爲醫患雙方提供免費的評鑑,專家團隊主要來自法律、醫療專業

而在如何確保評鑑的客觀性上,王天星也表示,會採取“迴避”原則。“會有專門的評鑑專家庫,對於涉事醫師相關利益方,在評鑑過程中也會迴避,此外,如果患者需要,我們可會通過醫師協會邀請廣州,甚至外地的專業專家團隊,對醫療糾紛進行分析定責。”王天星說,醫療專家主要評判醫療糾紛中醫師的權責,而法律專家則主要根據相關法律,確定賠償的金額,最終,通過第三方定責定損,解決醫療機構、醫生、患方的責任界定問題。

深圳鼓勵醫生買險應對醫患糾紛 自費2700元/年能保400萬 第4張

在王天星看來,由於醫療具有專業性,在如何定量裁決上需要專業人士進行判斷,而在以往醫患糾紛中,由於患者的專業素養不夠,加上對於糾紛中涉事醫生的“不信任”,最終往往加深了醫患矛盾。而在醫師責任險實施後,通過引入第三方定責定損,既在醫患糾紛中醫生、患者雙方中間建立起了一個“緩衝帶”,又能通過第三方的公開透明的鑑定,確保鑑定結果的客觀性和公信力。

此外,在趙江寧看來,隨着第三方介入,也爲解決醫患矛盾提供了一個渠道。“醫患糾紛中總是伴隨着賠償,未來通過醫師責任險的推廣,發生醫患糾紛時,就可以通過第三方保險機構去解決,而不是靠私下協商解決,這也規範了醫患糾紛的解決途徑。”趙江寧說。

約束醫生更有利於提升執業能力

在緩解醫患矛盾的同時,醫師責任險對醫生而言,既提供保護作用,又起着約束力。
所謂保護作用,對醫生而言,一旦發生醫療糾紛,醫師責任險可以通過第三方定責定損,同時也解決醫療機構內部追責的經濟壓力,讓醫生對於疑難、危重病患的搶救治療更加放心。

“因爲有了保障,在醫療過程中,醫師可以把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放在技術提升上,此外,對於一些新技術、新療法,醫生也可以進行嘗試,避免了因爲害怕引發糾紛而踱步不前的情況。”有業內人士表示,在多點執業的背景下,醫師責任險的推出對推進多點執業有着積極的幫助。此外,近年來深圳也提倡社會辦醫,在診所設置上也放寬了相關政策限制,伴隨着自由職業和多點執業的開展推進,醫師責任險的實施更能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

深圳鼓勵醫生買險應對醫患糾紛 自費2700元/年能保400萬 第5張

記者注意到,深圳版醫師責任險在保險對象上,爲“經過有關部門考覈、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的執業醫師”,而在司法管轄範圍上,則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管轄(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這也意味着,其他地區的醫師可以在深圳購買醫師責任險,而對於深圳醫師而言,在深圳以外區域(不包括港、澳、臺地區)發生的醫療糾紛,同樣可以使用醫師責任險。

而說起“約束”,則體現在醫師責任險的續保階段。類似於交強險,在醫師責任險續保部分,會根據被保險人上年度保險事故發生情況進行調整,其中發生保險事故次數0次,調整因子爲0.9,而3次以上,則調整因子爲2,這對醫師本人來說,也有着經濟上的制約。

“這樣的經濟槓桿,也迫使醫生提升自身的醫療技術,可想而知,如果一個醫師長期出現醫療糾紛,那其自身的醫療水平也存在問題。”趙江寧表示,雖然目前國內醫療機構並未要求醫師一定要購買醫師責任險,但在大數據時代,通過醫師責任險也能規範醫生的執業能力,促進醫生不斷提升自己的醫療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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