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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食品安全法如何杜絕“福喜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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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梅地亞中心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5位嘉賓就立法法修改與立法工作的相關問題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記者提問涉及稅收法定、食品安全、反腐敗立法等熱點話題。

法工委:食品安全法如何杜絕“福喜事件”發生

立法工作

羊年立法有“三多”

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闞珂在總體解讀常委會工作報告時總結指出,“羊年立法有三多”。首先,初次審議的和過去已經審議了還要繼續審議的法律案總的數量比2014年多,這是適應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在立法工作上的一個重要體現。二是,新制定的法律數量比2014年多。這體現了要在繼續完善現行法律的同時,適應新的形勢發展,把一些工作納入法治化的軌道。三是,由人大自己提請審議的法律案比2014年多。這體現了全國人大貫徹黨的四中全會決定的要求,人大在立法當中要發揮主導作用,綜合性的、全局性的、基礎性的法律由人大有關部門起草,提請審議。

熱點提問

如何讓代表在立法中說得上話?

迴應:修正案草案規定了系列保障措施

張德江委員長在常委會的工作報告中提出要尊重代表的主體地位。全國人大有什麼硬辦法、硬指標讓人大代表在立法中更能說得上話、更能做得了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主任武增指出,這次立法法修改增加了一些規定,一是在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的過程中,要對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中的立法項目認真研究;二是修正案草案規定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在進行調研時,可以邀請有關代表參加。去年就有1900多名全國人大代表參加了各級人大組織的代表專題調研活動,有300多名人大代表還參加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接組織的或者委託地方組織的執法檢查活動。

武增指出,以這次立法法修改爲例,立法法在常委會審議過程中,充分聽取代表的意見。去年12月常委會審議之後,草案很快就在1月初發送給了全國人大代表,並已經組織代表進行了研讀。總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規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保障人大代表在立法過程中能夠充分地發揮作用。

三審稿刪除稅率調整是倒退?

迴應:是表述調整不影響稅率法定

立法法修正案二審稿明確了稅率調整由法律規定,但是三審稿卻刪除了這個規定,有人認爲這是“稅收法定”原則的大倒退。它一旦通過,是否意味着全國人大默許國務院自行決定提高稅率,從而增加公民或企業的稅負?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鄭淑娜澄清指出,二審稿中規定了“稅率”,這次沒有了是因爲二審稿規定的稅種、納稅人、徵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等,這個表述經過專家的論證認爲不夠科學。實際上稅種就包括納稅人、徵稅對象、計稅依據和稅率。爲了表述得更加科學,我們採取了現在草案的表述,並非法律不要定稅率了。她舉例指出,企業所得稅法就規定了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是25%。

她指出,如果需要國務院和地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一定會在稅法當中做出明確的授權。比如車船稅法就規定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公共交通車輛以及農用交通工具實施減徵或者免徵車船稅。

如何防止部門利益法律化?

迴應:重要行政管理法律不能由部門起草

鄭淑娜指出,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爲突出,本次修改立法法時注重發揮人大在立法當中的主導作用。規定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要由國務院法制機構組織起草,不能由部門起草。另外,行政法規在起草的過程當中要通過各種方式廣泛地徵求意見,而且要求行政法規的草案要公開、公佈,向全社會徵求意見。此外,對部門規章的權限進行了規範,制定部門規章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即不能“法外設權”。從這幾個方面來防止部門利益法律化的問題。

食品安全法如何杜絕“福喜事件”發生?

迴應:用回收食品作原料或將被拘

去年,多家快餐連鎖因爲使用過期肉引發了舉國矚目的福喜食品安全事件。目前,食品安全法正處在審議階段,新法將有哪些舉措最大程度地減少類似違法行爲的發生?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袁傑介紹,福喜事件雖然是一個個案,但它對修改食品安全法的啓發是:食品生產經營的鏈條很長,應該對食品生產經營的每一個環節都加強規範。袁傑介紹,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生產經營應該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法律要求,對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都作了明確的列舉和要求,並且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現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訂草案規定了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爲原料生產食品。對這一類行爲除規定可以處以高額罰款外,對情節嚴重的,還可以給予行政拘留。此外,二次審議稿還在加強對食品保質期的管理,進一步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進一步保護舉報人,鼓勵知情者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爲,防止打擊報復等等各方面都作了規定。

立法法通過後限行限號違法嗎?

迴應:修正案爲一些行政措施闢“緩衝期”

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制定地方政府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那麼立法法通過之後,諸如限行、限購、限號這類措施是否會被視爲違法?

對此,鄭淑娜指出,首先要看這個行爲是不是有法律法規依據,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情況下,由於一級政府的行政管理的特殊需要,要採取一些行政措施,但是又來不及制定地方性法規,怎麼辦?現在立法法修正案開了一個小口子,也就是說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政府規章,但是滿兩年必須要提交本級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規。如果不提交,滿兩年就要失效。我們開了一個口子,也是考慮到一級政府管理的複雜性和緊急性事項的處理需要。

推進反腐敗法有何具體舉措?

迴應:刑法方面修改貪污罪和受賄罪量刑標準

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人曾經多次表示,要加大反腐敗的國家立法,具體有什麼措施安排?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任王愛立指出,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一個綜合的系統工程,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還包括行政監察法等。這次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中有關貪污賄賂犯罪的規定中,主要是從四個方面進行完善:首先修改了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再單純以具體的數額作爲定罪量刑標準,而是將犯罪的情節和數額綜合作爲定罪量刑標準。二是完善了行賄罪的財產刑規定。對行賄罪的處理也作了進一步的從嚴限定,目的就是加大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三是增加規定了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內容。最後還增加了對一些禁止從業性的規定,從而達到一種特殊預防犯罪的目的。這裏主要是增加了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從事相關的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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