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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發布中醫藥“一帶一路” 計劃建30箇中醫藥海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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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發布中醫藥“一帶一路” 計劃建30箇中醫藥海外中心

近年來,隨着健康觀念和醫學模式的轉變,中醫藥在防治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中的療效和作用日益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和接受。爲貫徹落實《推動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願景與行動》,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在中醫藥(含民族醫藥)領域的交流與合作,開創中醫藥全方位對外開放新格局,近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發佈《中醫藥“一帶一路”發展規劃(201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規劃》涵蓋基本形勢、總體要求、主要任務、保障措施幾大部分。

根據《規劃》,到2020年,中醫藥“一帶一路”全方位合作新格局基本形成,國內政策支撐體系和國際協調機制逐步完善,以周邊國家和重點國家爲基礎,與沿線國家合作建設30箇中醫藥海外中心,頒佈20項中醫藥國際標準,註冊100種中藥產品,建設50家中醫藥對外交流合作示範基地。

中醫藥“走出去”基礎薄弱將着力加強四大體系建設

目前,中醫藥已傳播到183個國家和地區,中國已同外國政府、地區主管機構和國際組織簽署了86箇中醫藥合作協議。屠呦呦研究員因發現青蒿素獲得2015年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表明中醫藥爲人類健康做出卓越貢獻。中醫鍼灸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本草綱目》和《黃帝內經》列入“世界記憶名錄”。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成立中醫藥技術委員會(ISO/TC249),並陸續制定頒佈10餘項中醫藥國際標準。以中醫藥爲代表的傳統醫學首次納入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疾病分類代碼(ICD-11),中醫藥作爲國際醫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正爲促進人類健康發揮積極作用。

但中醫藥“一帶一路”發展還面臨着諸多困難和挑戰。由於文化背景和理論體系的差異,沿線衛生管理模式大部分建立在現代醫學體系上,中醫藥面臨政策和技術等方面的壁壘。傳統醫藥在大多數國家處於補充和替代地位,發展環境不容樂觀。國內中醫藥事業發展質量和效益尚顯薄弱,“走出去”的基礎有待加強。同時,現有外向型合作機制還不能很好地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外向型團隊尚未形成,中醫藥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任務依然十分艱鉅。

《規劃》提出,堅持“依託優勢,服務大局;政府引領,市場運作;因地制宜,分類施策;上下聯動,內外統籌”的基本原則。《規劃》重點提出“五通”任務,包括政策溝通,完善政府間交流合作機制;資源互通,與沿線國家共享中醫藥服務;民心相通,加強與沿線國家人文交流;科技聯通,推動中醫藥傳承創新;貿易暢通,發展中醫藥健康服務業等方面。未來將着力加強中醫藥國際醫療服務體系建設、中醫藥國際教育及文化傳播體系建設、中醫藥國際科技體系建設、中醫藥國際貿易體系建設等。

其中,在中醫藥國際醫療服務體系建設方面,將加強中醫藥海外中心項目建設,支持與沿線國家政府開展合作,本着政府支持、民間運作、服務當地、互利共贏的原則,沿中蒙俄、中國—中亞—西亞、中國—中南半島、新亞歐大陸橋、中巴、孟中印緬等國際經濟合作走廊,在中亞、西亞、南亞、東南亞、中東歐、歐洲、大洋洲、非洲等區域建設30箇中醫藥海外中心。

爲了推動中藥產品海外註冊,《規劃》提出搭建中藥海外註冊的公共服務平臺,支持100種成熟的中藥產品以藥品、保健品、功能食品等多種方式在沿線國家進行註冊,進入沿線國家醫療衛生體系,不斷完善銷售渠道,形成知名品牌,擴大國際市場份額。

2020年基本形成中醫藥“一帶一路”全方位合作新格局

爲了保障規劃的有效實施,《規劃》從完善政策機制、加大金融財稅支持、強化人才隊伍建設、加強組織實施等方面進行加強。比如將建立多部門協調機制,推動將“一帶一路”中醫藥建設納入國家外交、衛生、科技、文化、貿易等發展戰略中,制定扶持政策,實施優惠措施,爲中醫藥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合作提供強有力的政策保障。推動將中醫藥合作納入與沿線國家多、雙邊合作機制,加強與沿線國家在傳統醫藥、中醫藥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等領域信息交流,加大政府間磋商力度,推動沿線國家放寬對中醫藥服務及產品的准入限制。

在加大金融財稅支持方面,將充分發揮絲路基金作用,對中醫藥“一帶一路”建設項目給予支持。強化人才隊伍建設方面,將通過多種途徑和渠道,培養一批中醫藥基本功紮實、熟練使用外國語言、熟悉國際規則的複合型人才。加強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引進,聘請有國際交流與合作經驗及影響力的專家、知名人士作爲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顧問,推動建設中醫藥對外交流合作專家智庫等。

加強組織實施方面,將發揮推進“一帶一路”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和國家中醫藥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制定任務分工方案,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加強對政策落實的指導、督促和檢查。地方各級政府要將中醫藥“一帶一路”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組織領導,健全統籌協調機制和工作機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鼓勵相關機構開展中醫藥“一帶一路”合作,實現各地方分工協作、錯位協調發展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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