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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新《中醫藥法》照亮中醫藥發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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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國醫大師表彰會日前落幕。30位國醫大師中,年齡最大的102歲,年齡最小的68歲,從事中醫臨牀或中藥工作均50年以上。兩屆評選的60名國醫大師,已經逝去11名。在這些國醫大師的背後,我們看到的是中醫藥傳承的危機和困局。

盼新《中醫藥法》照亮中醫藥發展之路

《憲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但在現實中,中西醫結合變成西醫“一邊倒”,中西醫結合一點,中醫消滅一點。而中西醫並重,並沒有“把中醫和西醫擺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中醫西醫人員的比例很能說明問題。根據調查,1949年,全國中醫27.6萬名,西醫8.7萬名。2013年末,全國執業(助理)醫師279.5萬名,其中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39.8萬名。究其原因,是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難以有效地保護中醫藥,有些甚至阻礙了中醫藥的發展。不少國醫大師走的是師帶徒的路子,如果依照《執業醫師法》,不要說是成爲名醫大師,就連獲得行醫資格都很難。中醫本在民間,15萬名民間中醫依然面臨着非法行醫的窘境。

國醫大師的成長,離不開適宜的“土壤”和“氣候”。而中醫藥作爲我國獨特的衛生資源、潛力巨大的經濟資源、具有原創優勢的科技資源、優秀的文化資源和重要的生態資源,同樣離不開良好的法治環境。幾千年來,炮製藥材和製作丸散膏丹是中醫的一項基本技能。然而,目前自制丸散膏丹的越來越少,許多偏方、驗方、單方失傳。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對生產、銷售假藥罪做出了修改,將“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刪去,侵犯的犯罪客體變成“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該罪從結果犯變成了行爲犯,即只要實施了該行爲,即使沒有嚴重危害健康也構成犯罪。治病救人的良藥未經批准生產、未取得批准文號,難逃“假藥”的罪名。英國哲學家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爲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水污染了河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這句話發人深思。

沒有全面有效的法律保護,中醫藥別說發展,連基本的生存都難以保障。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今天,必須從立法入手,依法保護中醫藥的健康發展。中醫藥立法的思路,應堅持“廢立並舉”。我國現行有關中醫藥的法律有《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行政法規有《中藥品種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只有《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和《中醫藥條例》是專門針對中醫藥而制定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只是層次低、分散、針對性不強,關鍵是中醫西管、中藥西治,讓牧師來管和尚,就像要求楚辭和周易符合英語語法一樣。適用於西醫藥的法律不僅保護不了中醫藥,反而束縛了中醫藥的發展。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不廢不立,破舊才能立新,希望“惡法亦法”成爲過去,讓“惡法”難逃“非法”的結局。期待着良法善治能爲中醫藥發展鬆開綁繩,爲解決醫改這一世界性難題提供中國式解決辦法。

中醫藥法立法1983年首次提出,距今已30年。如今《中醫藥法》(徵求意見稿)已經完成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堅持立改廢釋並舉”。重新審視《中醫藥法》正其時,讓這部中醫人翹首期盼的法律能夠照亮中醫藥發展的路,讓岐黃之術發揚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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