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胰腺炎誤診腫瘤被切多個器官 患者喪失勞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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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1日從東陽市檢察院獲悉,該院日前成功調處了一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原先對簿公堂的雙方在檢察院的調處下握手言和。

胰腺炎誤診腫瘤被切多個器官 患者喪失勞動能力

2010年7月3日,家住東陽市六石街道的金某因身體不適到東陽市某醫院門診治療,醫生根據其3周內體重下降5公斤、B超提示胰腺回聲分佈不均以及CT顯示胰頭鉤突部佔位等症狀,初步診斷爲胰頭部腫瘤,且可能是惡性腫瘤,告知金某家屬需手術治療。同年7月14日,該醫院對金某實施了手術,在手術過程中切除了金某的胰腺、十二指腸、膽、部分胃等器官。後經醫院病理切片檢查確診金某患的是慢性胰腺炎。

金某出院後,認爲該院不負責任的醫療行爲嚴重傷害了自己身心健康,遂於2010年9月19日起訴至法院,要求該院賠償因其醫療過錯給自己造成的殘疾賠償金、後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0萬元。

東陽法院經審理後於2011年10月21日作出判決,認爲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爲經過浙江大學司法鑑定中心的司法鑑定,確認符合一般診療規範,無明顯醫療過錯,但被告手術中未採用細針穿刺幫助診斷,以及對這類複雜病例,術前未與患者及其家屬充分溝通、說明,告知不詳,存在一定不足或瑕疵,遂判決東陽市某醫院賠償金某經濟損失計5734.4元,同時駁回金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金某不服法院判決,但由於其家境困窘,加上訴訟、治病等已耗盡家中財力,其本人在胰腺切除手術後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全家僅靠其妻李某做小工維繫生計,家中尚有一年幼兒子,無其他生活經濟來源。金某因此不斷地向多方申訴上訪。

2012年4月10日,金某到東陽市檢察院進行申訴,提請檢察機關抗訴。東陽市檢察院在審查全案後認爲,本案申訴人因被錯診造成了較大身心損害和經濟損失,但抗訴後是否能夠改判、改判的幅度會有多少均無法預測,且雙方當事人的矛盾也很可能不會因改判而得到有效調和。

在對本案進行科學評估和風險預測後,依據相關規定,東陽市檢察院領導決定由民行科啓動調處機制。經努力,終於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民事和解協議,醫院在承擔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基礎上,再爲金某的後續康復治療免費安裝胰島素泵,並給予金某一定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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