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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白藥成分含毒曾致人死亡 配方保密成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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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白藥的難言之隱

雲南白藥成分含毒曾致人死亡 配方保密成擋箭牌

2013年1月17日,湖南天戈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羅秋林一紙訴狀遞至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被告方是雲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在當地的銷售商家,其訴訟理由是雲南白藥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人格尊嚴權。

雲南白藥於1902年由雲南名醫曲煥章創制,曲獨家掌握其配方並祕密配製。1955年,曲家人將“雲南白藥”祕方獻給了雲南省政府,次年國務院保密委員會將該處方、工藝列爲國家保密範圍。1984年8月國家醫藥管理局將雲南白藥配方、工藝列入國家絕密。

雲南白藥公司對外宣稱,一直嚴格遵守各項有關雲南白藥保密的規定,從未向外提供過雲南白藥處方及工藝質量標準。

因此,在國內消費者購買的雲南白藥說明書中,並沒有標明成分及各自含量。羅秋林律師認爲,“這將造成醫生沒辦法準確知道該藥成分,以及有可能造成的排斥反應。”

此外,羅秋林對本報記者表示,自己於2012年5月託人從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海沃市阿登路3536號美國太子行(PrinceofPeaceEnterprises,Inc。)購買的雲南白藥散劑產品,發現說明書中對所含成分及各自含量都標明得很清楚。這就是羅秋林提起訴訟的第二個理由,侵犯國內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權。

1月18日中午,雲南白藥答覆本報記者說,針對雲南白藥在美國銷售時公佈成分的問題,公司曾於2010年時做出過相關說明,公司不準備再次回答同一問題。據瞭解,當時白藥海外公司一位高管表示“這是選擇尊重當地的法律與消費者習慣,我們沒有違反保密的原則”。

中毒事件

同樣因爲侵犯知情權起訴過雲南白藥的還有成都律師趙因,她現任職於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成都分所。

趙因在成都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2009年6月2日,自己由於身體不適有出血現象,購買了雲南白藥服用。

趙因向本報記者描述到,當晚按劑量第三次服用雲南白藥後不久,自己開始出現異常煩躁、口腔發麻的症狀,之後突然心臟開始劇烈跳動,呼吸困難。做過臨牀醫生多年的趙因採用了閉氣、按壓眼球等臨時救治措施,但半小時後依然如故。後被家人送至華西醫院急診,急診室在檢測了血壓和心率以後馬上把她送進了第一搶救室。兩個多小時後趙因的心跳和呼吸才恢復均勻。

從事藥品研究多年的趙因想到這是否與服用雲南白藥有關。她拿出雲南白藥說明書,沒有發現藥物處方成分,但是看見不良反應寫着:……心慌、胸悶……立即意識到她的發病可能與雲南白藥有關。

趙因具有執業醫師、執業藥師、執業律師證書,在醫院從事臨牀工作多年,曾在美國進修並從事臨牀醫生工作,回國後在成都恩威集團擔任藥物研究所所長,並任北京市中論文德律師事務所醫藥事務委員會副主任、成都市律師協會醫療交通專業委員會委員等職務。

查閱相關文獻後,她首先發現雲南白藥該藥處方中居然含有傳統中藥“十八反十九畏”成分,即國務院頒佈《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中列舉的毒性藥材——草烏。草烏則含有毒性成分“烏頭鹼、中烏頭鹼、阿替新鹼”,在使用時很容易發生毒性反應,輕者中毒性休克,重者死亡。烏頭鹼的中毒劑量爲0.2mg,致死量僅是0.4mg。

烏頭藥物在中藥傳統配伍禁忌“十八反十九畏”中表明,烏頭反半夏、貝母、白斂、白芨,同時畏犀角。半夏、貝母均爲常用的感冒咳嗽藥物,也就是說如果患者不知道雲南白藥含有草烏,那麼就有可能由於同時服用這些藥物導致不良反應或者危險的發生。

但云南白藥均沒有在其說明書中予以警示。

本報記者注意到,2008年第一期《中國農技推廣》雜誌中,雲南省玉溪市農技推廣總站沈祥宏等四人撰文認爲,野生滇南紫草烏是雲南白藥、三烏膠等名貴中成藥的主要原料之一。

同時趙因還發現有文獻報道雲南白藥導致中毒性休克的病例。趙因查閱的文獻,後被作爲訴訟證據的包括2006年612期《時珍國醫國藥》雜誌報道的“雲南白藥現代醫學應用概述”中專門談到雲南白藥由草烏等藥材組成;《中國中西醫結合急救雜誌》2008年7月第15卷第4期關於急性草烏中毒兔血漿毒性成分及組織病理學改變的研究;《內科》2008年4月第3卷第2期關於烏頭鹼中毒108例的回顧性研究證明等等。

此外,廣東中醫藥大學吳清和在其主編的《中藥藥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中第四章中藥毒理學論述中提及,雲南白藥對於心血管系統損害會發生心悸、胸悶、發紺、心律失常傳導阻滯、血壓異常、循環衰竭甚至死亡;對於泌尿系統損害會發生尿毒症、急性腎功能衰竭、甚至死亡;對於生殖系統損害會發生月經不調、流產、死胎、男性性功能障礙等;同時還可以引起出血傾向。

“保密配方”

2009年7月,趙因在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對雲南白藥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了侵權之訟,認爲雲南白藥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了患者和醫務人員的知情權。

在(2009)錦江民初字第1988號的判決書中,本報記者看到,被告雲南白藥稱,對原告趙因的訴訟請求雲南白藥公司均不予以認可。理由首先是,雲南白藥處方工藝爲國家機密,趙因要求雲南白藥公司在說明書中公佈雲南白藥完整處方藥味屬於違法要求……雲南白藥公司一直嚴格遵守各項有關雲南白藥保密的規定,從未向外提供過雲南白藥處方、工藝質量標準。趙因要求雲南白藥公司在說明書中公佈雲南白藥完整處方藥味已屬非法請求,是一種巧立名目,想變相泄露和使用“雲南白藥”的祕方及工藝方法的行爲。

判決書中可見,雲南白藥公司還表示,雲南白藥公司從未接到過“針對雲南白藥中毒導致死亡的訴訟”。

法院判決認爲,趙因提供的證據僅有學理上的參考意義,不能以此認定雲南白藥處方含有草烏藥材,也不能以此證明服用雲南白藥會導致中毒。因此駁回原告趙因的訴訟請求。

1月24日,趙因對本報記者表示,羅秋林律師在訴訟中提及的雲南白藥在美國明確標註的成分和含量,但這成分說明與“國內中藥學界一直以來的研究情況並不相符”。

未修改的說明書

除了趙因自身經歷中毒事件,2003年,廣州暨南大學華僑醫院還發生了一起與雲南白藥中毒有關的搶救無效死亡的案子。事後,法院判決書裏面載明瞭雲南白藥含有草烏,患者出現烏頭鹼中毒症狀。

法院判決書載明,2003年10月,廣東的楊光、葉萌之子楊鈞因“嘔血、黑便4小時”於當年10月12日至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急診,10月15日,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分別在上午8時、中午12時、下午3時給楊鈞雲南白藥1瓶(4克)+舒可捷2包加水沖服,全天3次合計雲南白藥12克(楊鈞服下11克)。到10月16日凌晨,楊鈞突發抽搐、躁動,下午出現高熱(T39℃),查血色素67克/升。10月18日,楊鈞體溫高達39.5℃,持續昏迷,11月12日上午,楊鈞經搶救無效死亡。

本報記者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5)穗中法民一終字第4352號中看到,廣東省醫學會在給法院的回函中答覆,依據中藥專家提出的意見和有關資料,雲南白藥含有草烏等成分,過量使用雲南白藥所致的中毒症狀與烏頭鹼類藥物中毒症狀相似,主要表現爲頭痛、頭暈、四肢厥冷、煩躁不安、神志不清、抽搐、休克等各種呼吸、循環、神經精神症狀。判決書中稱,“而這些症狀正是患者楊鈞所出現的”。

雖然這起事件原因在於醫院給患者過量使用了雲南白藥,引起患者中毒,最後終審判決醫院予以賠償。

趙因認爲雲南白藥應該將草烏這種劇毒成分的含量和危害在藥品說明書中標明。“因爲烏頭藥物在中藥配伍禁忌“十八反十九畏”中表明,烏頭反半夏、貝母、白斂、白芨,同時畏犀角,半夏、貝母均爲常用的感冒咳嗽藥物,也就是說如果患者不知道雲南白藥含有草烏,那麼就有可能由於同時服用這些藥物導致不良反應或者危險的發生。

同時因爲沒有處方,醫生就無法判斷這個藥物可能引起哪些不良反應,在藥物中毒的時候也無法進行鍼對性的搶救。

趙因還提出,草烏作爲植物藥材其藥材的內在物質含量必然受採收時節和產地的影響,比如《中藥鑑定學》72頁中關於草烏產地的內容中就說了雲貴產草烏生物鹼的含量爲0.43%,而新疆產的草烏生物鹼的含量卻高達1.5%,其毒性成分相差達三倍以上。

也就是說每批藥材所含毒性物質烏頭鹼由於產地或者採收季節的不同是不一樣的。如果廠家不對藥物成品中的烏頭鹼進行含量控制就可能出現問題。例如如果你吃的是雲貴產草烏生產的雲南白藥的劑量不中毒,但是服用新疆產草烏生產的雲南白藥或許不到一半的劑量就可能發生中毒。

2013年1月18日,趙因對本報記者表示,事情發生三年多以來,雲南白藥依然對說明書沒有任何修改。

上市公司資料顯示,雲南白藥主要業務由白藥系列及普藥、透皮產品、藥妝產品三部分構成。這其中涉及其中涉及“說明書”問題的白藥系列和普藥的產品主要包括雲南白藥膠囊、散劑、氣霧劑、酊劑、宮血寧膠囊等、天麻、三七等中藥飲片,透皮產品包括雲南白藥創可貼、雲南白藥膏、急救箱。

同樣在18日下午,雲南白藥回覆本報記者說,白藥爲國家保密配方,所以不能確定其含有或者不含有草烏成分。

曾任職於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一位官員對本報記者說,所謂國家保密配方並不能對抗消費者和醫生的知情權,“難道造成傷害時,由國家出面賠償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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