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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醫鬧要下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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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10月16日表示,我國將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爲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10月22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二次審議稿明確規定,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這體現了國家打擊“醫鬧”的決心。未來,“醫鬧”將在生活和工作的各個方面受到懲戒限制。

把懲治“醫鬧”上升到法律層面,有其社會現實背景。最近,北大醫院暴力傷醫案備受關注,醫患關係再次成爲社會焦點。類似傷醫、“醫鬧”事件的當事人,有缺乏醫療常識和法律意識的家屬,也有“職業醫鬧”。他們的所作所爲,不僅傷害了醫生,還嚴重影響了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

“醫鬧”頑疾爲何久治不愈?除了醫療體制仍需改進外,以往打擊“醫鬧”的措施過於籠統、缺乏針對性也是原因。相對於發達國家,我國此前對“醫鬧”事件的懲治力度明顯偏軟。且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缺乏有效配套措施,涉事醫院往往難以承受巨大壓力而選擇向“醫鬧”妥協。

打擊醫鬧要下狠心

出臺聯合懲戒通知,把懲治“醫鬧”上升到法律層面,充分顯示了我國打擊“醫鬧”和涉醫案件的決心,對懲戒措施進行了細化和明確。根據發改委等28個部門聯合下發的通知,聯合懲戒對象指因實施或參與涉醫違法犯罪活動,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以上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自然人。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包括:限制補貼性資金支持;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限制招錄(聘)爲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取消懲戒對象參加評先評優資格,並將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報其所在單位等。可見,聯合懲戒比之前諸多規定更進了一步,涉及當事人的利益範圍更廣,超越了單純醫療事件的賠償部分,涵蓋了任職、就業、社會榮譽等方方面面。另外,懲戒的持續性也有所延長,甚至可能影響當事人一生,因此威懾性更強。

“醫鬧”實際上是社會誠信問題在醫療領域的一個表現,只有將其放在社會大環境下來考量和治理,才能真正營造出尊醫重衛的社會氛圍。除了下大力氣懲戒,進一步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也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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