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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機構:不僅要放得開 更要管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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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實施方案(2018~2020年)》,對國內消費領域的發展方向作出了具體安排。其中在養老領域,方案提出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等措施,引發關注。

養老機構:不僅要放得開 更要管得住

截至2017年9月,我國註冊登記的養老機構已達2.8萬餘家,養老牀位近700萬張。其中,民辦養老機構達到1.25萬餘家。儘管養老機構尤其是民辦養老機構持續增長,但養老領域面臨的問題還不少。例如,一些養老機構的設施落後、服務類型單一、服務質量不高;養老服務人才短缺,待遇偏低;養老服務市場放開不到位,社會力量參與度還不夠。

現行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是自5年前開始施行的,其對養老機構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和監督檢查作出了規定。其中,養老機構的前置條件之一是要求房屋、消防、衛生防疫、環境保護等已經完成審查或驗收。爲了設立養老機構,不少從業者在各個部門之間“疲於奔命”,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社會資本投入,從而制約了養老產業發展。

在此背景下,“放水養魚”,取消養老機構的設立許可,既是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的重要舉措,也是“銀髮市場”的需求。降低門檻,對於吸引社會資本進入養老行業,滿足日益增長的養老需要,具有積極作用。

當然,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並不意味着放棄、放鬆監管。養老事關人民福祉,全面開放後對於事中、事後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做到不僅“放得開”,更要“管得住”。

養老服務監管是綜合、系統的體系,既需要行業自律,也離不開社會監督、聯合監管。在法律條款方面,應當明確民政、房屋、消防、衛生、環境等部門的監管職責;在執法方面,應充實監管力量,變被動審批爲主動監管;在機制方面,應建立和完善協調政府、社會、公衆監督的監管體系;在鼓勵社會力量方面,完善相關政策,讓社會資本放心進入,依法依規從事經營活動。養老服務行業正處於茁壯生長的時期,不能因監管難而因噎廢食,也不能因盲目發展而埋下隱患。

取消養老機構設立許可是養老產業發展的需求。隨着更多社會資本的進入,有助於該行業培育壯大,在競爭中優勝劣汰,最終形成良性運行的養老服務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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