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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鑑定流程出爐 多種情況醫院無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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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司法部起草了《醫療損害鑑定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統一醫療損害鑑定制度管理要求。

醫療損害鑑定流程出爐 多種情況醫院無需擔責

這纔是醫療損害鑑定的真面目
醫療損害鑑定,是指醫療損害鑑定機構組織相應專家,對委託人提交的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中是否存在醫療過錯、患者的損害後果、醫療過錯行爲與醫療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錯行爲在醫療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專業技術判斷,並向委託人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按照《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損害鑑定,作爲訴訟前鑑定,不屬於司法鑑定。
《管理辦法》指出,醫療損害鑑定應當堅持科學性、公正性、同行評議的原則。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收費應當注重社會公益性,鑑定費預先向醫患雙方收取,最終按照責任比例承擔。

醫療損害鑑定,醫學會準備好了嗎

全國絕大多數醫學會僅僅開展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沒有開展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鑑定。無論是醫患雙方,還是法院,多傾向於選擇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醫療損害鑑定。《管理辦法》則打破醫學會和司法鑑定機構之間的壁壘,醫患雙方可以在醫學會和司法鑑定機構之間進行選擇。
《管理辦法》明確,從事醫療損害鑑定業務的醫學會應當是省級醫學會或者設區的市級醫學會。
同時符合條件的醫學會和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開展首例醫療損害鑑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同時向所在地省級衛生、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公婆都有理,我該聽誰的?
醫學問題兼具複雜性與專業性,醫療損害鑑定結果能一個人說了算?爲提高鑑定意見的科學性和公信力,《管理辦法》提出建立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
《管理辦法》指出,設區的市級衛生、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共同設立市級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省級專家庫由本行政區域內各市級專家庫組成,國家專家庫由各省級專家庫組成。
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應當包含醫學、法學、法醫學等領域的專家,併成立專家庫管理辦公室,具體職責由醫學會承擔。
《管理辦法》強調,從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中抽取專家時,應當優先選擇鑑定機構所在地市級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中的專家。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時,可以從醫療損害鑑定專家庫中選取專家諮詢。
這纔是完整的鑑定過程
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一次完整的鑑定實施過程應當是這樣的。
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應當組織符合條件的鑑定人員組成人數爲3人或3人以上單數的鑑定專家組,並根據醫療損害爭議所涉及的學科專業和鑑定事項的複雜程度,確定鑑定專家組人數和學科專業組成。最終,鑑定專家組應當合議作出鑑定意見。
醫療損害鑑定一般應當組織召開鑑定陳述會。鑑定專家組認爲不需要的,可以不召開陳述會。
《管理辦法》指出,醫療損害鑑定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製作並保存醫療損害鑑定檔案,檔案保存期爲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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