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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療存過錯新生兒夭折 醫院承擔10%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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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環江毛南族自治縣青年男子譚勇剛剛出生不久的兒子毛毛,在醫院裏救治無效不幸身亡,譚勇認爲醫院對毛毛的診療行爲存在過錯,遂將醫院告上法院索賠。近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診療存過錯新生兒夭折 醫院承擔10%賠償責任

本案原告譚勇爲20出頭的年輕人,其同居女友楊麗雲則是一名90後。他們在同居期間,楊麗雲懷孕了。2010年4月11日晚1時05分,楊麗雲在環江縣婦幼保健院生育一男嬰(醫院暫定其名爲毛毛)。由於毛毛是早產兒及有窒息現象,環江縣婦幼保健院建議到河池市某醫院保育。4月11日凌晨1時,河池市某醫院派車及醫務人員到環江婦幼保健院將毛毛接到河池市某醫院住院,入院診斷爲:1、新生兒輕度窒息;2、早產兒;3、低出生體重兒。

河池市某醫院醫生將毛毛放置於溫箱中保暖並進行了相對治療。在治療過程中,毛毛相繼出現了新生兒寒冷損傷綜合症、雙側大腿皮膚硬腫、腹部明顯膨隆等症狀。

2010年4月25日及5月8日,醫院醫生均告知原告,患兒病情危重,建議其將毛毛轉到上級醫院進一步治療,但譚勇均書面簽字不轉院。2010年5月15日,醫院醫生再次告知,譚勇才同意轉院。原告將毛毛攜帶出院,但並未送往上級醫院就醫,而是帶回家中。

2010年5月18日,毛毛在家中死亡。

2011年1月17日,原告譚勇、楊麗雲將被告河池市某醫院起訴至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醫院索賠各項經濟損失。

法院依法委託河池市醫學會對毛毛病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2011年4月14日,河池市醫學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分析意見爲:醫方在診療毛毛整個過程中符合診療規範,無違規行爲,鑑定結論:本病例不屬醫療事故。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原告申請,2011年7月14日,法院依法委託廣西公衆司法鑑定中心進行司法鑑定,委託事項爲:河池市某醫院的診療行爲是否存在過錯;如果存在過錯,過錯行爲與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2011年12月20日,該鑑定中心作出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一、河池市某醫院對毛毛的診療行爲存在“對新生兒寒冷損傷綜合症發生估計不足,沒有監測其肛溫,沒有根據肛溫和腋溫情況調整暖箱溫度”的過錯。二、河池市某醫院對毛毛的過錯行爲與毛毛的新生兒輕度窒息、早產兒、低出生體重兒、新生兒寒冷損傷綜合症、新生兒貧血”不存在因果關係。

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根據河池市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本病例不屬醫療事故。

根據廣西公衆司法鑑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醫院在對毛毛的診療行爲存在“對新生兒寒冷損傷綜合症發生估計不足,沒有監測其肛溫,沒有根據肛溫和腋溫調整保溫箱溫度的過錯。綜合本案案情,毛毛的死亡是其自身先天發育不全及疾病變化發展造成的,雖然醫院的過錯與其死亡無直接因果關係,但該過錯在毛毛的診療過程中確實存在,對及時全面治療幼小的生命產生了不良影響,且不可避免使患者家屬對醫院的治療產生懷疑,在一定程度上對原告因毛毛死亡造成的精神壓力產生了一定作用,醫院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綜合醫院的過錯程度,酌情確定醫院承擔10%的賠償責任。

據此,金城江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一、由被告河池市某醫院賠償給原告譚勇、楊麗雲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8078元;二、駁回原告譚勇、楊麗雲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譚勇、楊麗雲不服一審判決,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訴。

河池市中院審理後認爲,根據鑑定意見,可認定毛毛死亡的主要因素是其自身的原因造成,醫院的過錯雖與上訴人兒子毛毛的死亡無直接因果關係,但該過錯在毛毛的診療過程中確實存在。爲此,一審酌情確定醫院承擔上訴人兒子毛毛死亡10%的賠償責任,上訴人應對兒子毛毛的死亡自行承擔90%的責任,是一審自由裁量權範圍內的行使,中院予以確認。

中院認爲,一審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實體處理正確,中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中院不予支持。

據此,河池市中院日前依法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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