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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醫院做5次體外碎石丟腎 醫院承擔九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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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在單位體檢時查出腎結石到醫院治療,醫生在對其檢查後採取了體外震波碎石術,在5次手術後石某的病情突然惡化,不得已做了左腎切除術。爲此,石某將寧波某醫院告上法庭,要求醫院承擔責任。今天,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判決醫院承擔90%的責任。

患者醫院做5次體外碎石丟腎 醫院承擔九成責任

2011年9月,石某在單位組織的體檢中發現左腎結石。當月22日,石某到寧波某醫院就診,該院醫生汪某對其進行B超檢查後診斷爲左腎多髮結石,並告知石某左腎有1.5cm和0.8cm兩個結石。石某在汪某的建議下,當天就接受了汪某爲其進行的首次體外震波碎石術。

此後,石某遵照汪某的醫囑,連續在該院做了四次體外震波碎石術。在第五次術後回家途中,石某感覺左腹疼痛難忍,返回該院就診。醫院檢查發現石某左腎內水腫,輸尿管未見異常及明顯結石,醫院診斷爲腎水腫或可能出現血腫,建議石某住院觀察,在給予止血、抗感染等保守治療無好轉後,石某轉至浙江某醫院。

浙江某醫院經檢查後診斷爲石某左腎包膜下血,雙腎多髮結石,並在左腎探查術中發現巨大血腫,背側廣泛挫裂傷滲血不止,腎包膜破裂。因左腎挫裂傷廣泛,無法修補,浙江某醫院在徵求家屬意見後對石某實施了左腎切除術。經司法鑑定,石某達到六級傷殘。

今年2月16日,石某將寧波某醫院告上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4萬元。

案件審理期間,法院委託寧波醫學會對寧波某醫院醫療行爲有無過錯與石某的損害後果之間有無因果關係進行了鑑定。鑑定報告分析認爲:寧波某醫院對石某病情的診斷明確,給予體外震波治療存在適應徵。但是該院在治療前未對患者進行全面檢查和評估,沒有告知其相關病情、碎石風險及可能出現的併發症,沒有簽署書面的知情書,未盡到告知義務。

同時根據泌尿系統結石診療規範,腎結石體外震波碎石間隔時間爲10至14天,連續碎石不超過5次,被告在32天內,平均每8天給予一次碎石,連續5次,碎石過於頻繁,間隔時間過短,違反診療規範,存在過錯。另外被告在5次碎石過程中沒有詳細記錄,沒有術後風險評估和注意事項記錄,沒有對療效進行評價,亦存在過錯。寧波某醫院的過錯與石某的左腎挫裂傷出血、最終切除存在因果關係。因體外震波碎石治療後出現左腎挫裂傷出血是該項治療較少見的嚴重併發症,較難完全避免,因此寧波某醫院負有主要責任。

法院根據醫療損害鑑定書認定的被告過錯程度以及案件實際情況,遂作出上述判決。(餘建華謝春華孫聖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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