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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大舉進攻醫療界倒逼加強醫療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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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掛號、專車送藥、APP問診、各種智能手錶手環等可穿戴設備,互聯網醫療已引起中國乃至全球學術界和產業界共同關注。

互聯網大舉進攻醫療界倒逼加強醫療監管

一則最新消息顯示,目前全國已有超過1200家醫院接入以微信爲平臺的騰訊智慧醫療解決方案,微信智慧醫療有望在短時間內擴容至全國各地。多家市場機構預測,我國移動醫療健康市場規模預計到2017年突破125億元,年複合增長率超過70%。20年內,移動醫療市場將突破萬億大關。加之阿里健康、百度,小米等在移動醫療上的發力,互聯網醫療可謂來勢兇猛。僅僅是依託移動終端的移動醫療APP,目前市面上就已達數千款。

但一片紅火的背後,問題也不容迴避。相關法律與政策監管的缺失值得關注。

多個原因致相關法律政策監管缺失

互聯網技術一方面可以爲民衆提供便捷、及時和經濟的醫療諮詢和診療服務,另一方面也可以優化醫院的管理水平和診治水平。但與此同時,以移動醫療APP爲例,目前市場可謂魚龍混雜,所提供的服務也良莠不齊,雖然還沒有看到相關案件見諸報端,但其已引發諸多不良現象和後果。據瞭解,在規範醫療行爲方面,我國現有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師、中醫師個體開業暫行管理辦法》等,並未對網上診斷的主體資格及診斷途徑作出明確規定。2014年9月,國家衛計委下發的《關於推進醫療機構遠程醫療服務的意見》明確規定,進行遠程醫療必須是醫療機構對醫療機構,要求進行遠程醫療的醫生必須在本單位進行。但用戶在移動醫療APP上獲得的處方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一旦出現誤診等問題,用戶將出現維權困境。

“我國相關互聯網醫療法律嚴重滯後,原因有很多。”對此,北京中醫藥大學法律系教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勇認爲,首先,互聯網醫療作爲我國一種新興產業,其法律創建沒有任何國內法律可以借鑑,需要經過漫長和繁瑣的立法過程;其次,互聯網醫療種類繁多,形式多樣,技術發展也很迅猛,未知因素導致立法部門很難制定出一部統一的法律來適用於不同的情況,以保證多方利益的平衡。最後,立法過程中的複雜步驟和審議過程,也都遠遠跟不上醫療應用程序的發展速度,這勢必會造成法律法規脫節的事實。

多重監管或將會異化爲無人監管

對於互聯網醫療這一新興事物,顯然監管不能缺失,但是如何監管則是個很大的難題。管得太多,勢必與新興行業的蓬勃之勢不符,管得不到位,也會造成無序發展。

“九龍治水的監管模式對於互聯網醫療來說肯定是行不通的。監督主體的多元反而容易導致監督力度和幅度的下降。”鄧勇舉例說,比如移動醫療APP,其涉及的監管部門就相當繁多。藥品類移動APP因涉及到藥品的應用,那麼就必須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醫療APP因爲有關於醫療衛生健康的應用程序,就會受衛監部門的監督。同時,移動醫療APP中的廣告部分還要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如果再涉及到醫療消費欺詐和銷售假冒僞劣藥品,公安部門也會介入。“如果監督主體之間出現彼此不能協調統一,所作行政行爲衝突重疊,缺少合理的分工,都將造成移動醫療APP運行監管秩序的混亂,多重監管甚至會異化爲無人監管的僵局。”鄧勇說。

因此,在鄧勇看來,必須要加強法律監管,在保障患者權益和利用移動互聯技術獲得更好的醫療服務之間尋求平衡點。他建議從以下幾方面着手:首先,出臺相關政策並完善現行法律法規,對互聯網醫療企業的審查備案、醫生資質、醫療糾紛處理、患者維權等關鍵問題予以規定,改變該行業無序生長的現狀。其次,通過政府的監督和引導,形成監管者與被監管者共同參與的創新治理模式,從事前監管逐步過渡爲過程監管,提高違規成本,使監管執行更加高效。再次,政策法規和政府監管應跟上新技術對傳統行業的改造步伐,應從資質許可、監管政策等方面入手,推動互聯網醫療行業的健康發展。

網上看病風險其實沒有想象中大

通過網絡平臺提供醫患溝通服務和諮詢服務的行爲必須要有相應的、適當的監管,首先是要把“人”管好。上海市海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曄指出,要對進入這些網絡平臺醫生的資質進行審查。現在的問題是,很多在輕問診平臺上給患者看病的,並不是真正的有資格的醫生。那麼有關監管部門必須要明確,上網提供諮詢的也必須要有相應資格。對於醫生來說,互聯網執業僅僅是其執業方式的一種轉變,與傳統的線下執業並沒有本質區別。醫生在互聯網上執業首先必須要有執業資格證書,同時在醫療機構進行執業註冊,這樣就可對其進行有效監管,一旦出現糾紛,受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規制。

“目前,我還沒有接觸到任何因上網看病而導致的醫療糾紛。可以說,這種網上看病的風險還不及線下非法美容、非法行醫等帶來的風險大。”作爲醫療糾紛法律專業人士,劉曄認爲美國的互聯網醫療已出現近十年了,相關的立法政策纔出臺。而我國互聯網醫療纔剛剛興起,不必要馬上就進行立法和嚴苛的監管。伴隨這一新興產業的發展,大量的醫生和普通民衆都開始瞭解之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再定奪更爲合適。

鄧勇則認爲,在對人進行監管的同時,對從事互聯網醫療診治的機構也要進行有效監管。他建議,對於從事經營性或非經營性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的網站以及登載醫療衛生信息的網站,在向通信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手續之前,須履行衛生行政部門前置審批覈準手續。

“與此同時,衛生行政部門應負責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日常監管,受理、查辦相關違法行爲的投訴、舉報。一旦對轄區醫療機構網站管理不力、底數不清、不作爲、被舉報或在監管中發現存在違規問題,產生重大影響,應對該地區主管部門進行問責。要加大日常考覈力度,堅持信息報送制度。把各地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監管情況和貫徹落實情況作爲重要指標納入年中日常工作考覈,並堅持聯繫人制度和季報制度,對監管情況進行彙總、分析。”鄧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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