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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醫療糾紛處置條例將施行 追究醫鬧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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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近年來,全國各地由醫療糾紛引發的事件屢見不鮮,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爲依法有效處置醫療糾紛,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本市制定了《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該條例於日前召開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審議通過,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津醫療糾紛處置條例將施行 追究醫鬧法律責任

據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介紹,2009年市政府制定了《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引入醫療責任保險理賠機制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創新了醫療糾紛處置的途徑。根據此《辦法》,本市成立了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爲獨立於衛生行政部門、保險機構和醫患雙方的第三方人民調解組織,通過非訴訟的調解方式,及時、便捷地處置了大量的醫療糾紛,成爲解決醫療糾紛的重要渠道。

處置醫療糾紛最根本的原則是依法處置。根據《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實施以來的成功經驗,本市將醫療糾紛處置工作的政府規章上升爲地方性法規。這是醫療領域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精神的重要舉措,爲依法處置醫療糾紛、發展和諧醫患關係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條例新增內容保障醫患權利

程序更規範措施更便民

妥善、及時、有效地處置好醫療糾紛,關係到患者、家屬的切身利益,關係到醫療機構的聲譽和正常活動,也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圍繞“規範更嚴謹、措施更便民、保障更有力”,新增了以下內容:

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在醫療糾紛處置工作中的職責;進一步明確了當事人在醫療糾紛調解中的權利。《條例》規定,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參加調解;進一步規範了調解處置醫療糾紛的程序。《條例》明確了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的時限按照工作日計算,這一規定保證了有關方面能夠更充分地瞭解事實、溝通意見、實現和解;明確了保險公司參與調解。《條例》規定,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可以委派理賠人員參加醫療糾紛調解,爲有關方面及時理賠和賠付創造了有利條件。

重點突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用

發生醫療糾紛三種途徑解決

醫療糾紛一旦發生由誰來管?《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規定,索賠金額一萬元以下的,醫療機構可以與患者或其家屬協商解決;索賠金額超過一萬元的,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與患方自行協商解決。醫患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醫療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條例》指出,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醫療糾紛的社會組織,其工作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補貼費用由市財政予以保障,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與醫院協商、通過醫調委調解、向人民法院起訴這三個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其中重點突出了醫調委的作用。社會辦醫醫療機構及一級公立醫院,發生醫療糾紛後,如果醫患雙方認可,醫調委也會受理調解。

弄清事實準確定性妥善處置

患者及家屬有權複印病歷

弄清事實是妥善處置醫療糾紛的基礎。病歷和病歷資料是一項基礎性證據,對查清事實、準確定性和分清責任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對雙方當事人關於病歷和病歷資料的權利義務做了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或者其家屬有權複印或者複製該患者的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體溫單、醫囑單、住院志(入院記錄)、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麻醉記錄、手術記錄、病重(病危)患者護理記錄、出院記錄、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同意書、病理報告、檢驗報告等輔助檢查報告單、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病歷資料。醫務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患者隱私,按照規定書寫病歷,不得隱匿、僞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療機構在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封存和啓封現場實物及病歷或者病歷複印件;告知患者或其家屬有關醫療糾紛處置的方法和程序,答覆患者或其家屬的諮詢和疑問;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通知患者家屬,屍體應當在二小時內移送殯儀館或者太平間;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按照規定進行屍檢。患者家屬來院人數在5人以上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

保障醫療機構行醫秩序

追究“醫鬧”法律責任

《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在保障處置過程公開公正合法的同時,強化了責任追究,對“醫鬧”等違法行爲設定了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患者、家屬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醫療場所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在醫療場所設置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醫療秩序的;在醫療機構的病房、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場所及醫療機構的公共開放區域違規停放屍體,影響醫療秩序,經勸說、警告無效的;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針對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違法犯罪行爲的;以處理醫療糾紛爲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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