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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五月《精神衛生法》實施 精神病採取自願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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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5年開始起草,醞釀20餘年的精神衛生法終於在26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於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如何平衡社會公共權益和個人權利?從防範“被精神病”到發展精神衛生事業、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從精神障礙的預防和患者康復到社會公共安全和強制治療問題,這部承載着關注和期待的法律,力圖破解多項難題。

明年五月《精神衛生法》實施 精神病採取自願治療

焦點一:

具有危害他人危險可送醫

案例:正常人被送入精神病醫院

2011年6月,廣州白雲區一位有間歇性精神病史的年輕媽媽章某突然精神失控,把2歲的女兒拉到廁所亂刀砍死;當月,自稱與單位打了多年官司被莫名送進精神病院收治4年多的武漢職工徐武終於出院。

統計數字表明,我國各類精神疾病患者人數已達1億,其中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超過1600萬。財政投入不足使我國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疾病患者沒能得到有效治療。這意味着未經收治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極有可能出現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爲。另一方面,因種種原因導致正常人被送入精神病醫院的事件屢見報端。

規定:自願治療的患者可隨時出院

法律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法律同時規定,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爲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且有“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爲,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此種情況下,監護人阻礙實施住院治療或者患者擅自脫離住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措施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解讀:

專家認爲,“自願原則”和“強制送醫”並不衝突。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療可以本着自願原則,只要他具備完全行爲能力,能夠辨別自己的行爲。但是,對於不具備完全行爲能力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關部門有權力也有義務強制送治,以保障社會公衆的生命財產安全。

焦點二:

有沒有病醫學鑑定說了算

規定:將司法鑑定改爲醫學鑑定

精神衛生法修改刪去了有關在監護人同意住院治療的情況下患者可以要求複診、鑑定的規定和有關重新鑑定的規定。爲防止“錯判”“誤判”,法律增加了法律救濟渠道,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認爲行政機關、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對於鑑定的性質,法律也將一審稿中的司法鑑定改爲醫學鑑定,確定了臨牀診斷中醫學的鑑定地位。

解讀:

中國醫院協會維權部副主任鄭雪倩認爲,這一調整更能確保鑑定的客觀性與科學性。

無論是爲了防止健康人被“錯定”爲精神障礙患者,或是不法分子藉口精神障礙逃避法律責任,還是使真正的精神障礙患者能得到及時有效治療,“有沒有病”的判斷至關重要。

在2011年10月第一次提交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中,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規定了診斷和複診程序,並規定了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複診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和重新鑑定。

這一規定固然能體現對精神障礙認定的審慎,但在實際執行中,卻可能遭遇困難。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兩次鑑定一般需要60天,時間長、成本高。此外,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缺乏自知力,多次複診、鑑定的程序,既不利於患者本人的診治,又不利於社會公共安全。

針對這些意見,精神衛生法修改刪去了鑑定和重新鑑定規定。

焦點三:

精神病患財產不受侵犯

案例:商人住院期間珠寶失蹤

媒體報道過這樣一個案例:45歲的珠寶商人陳某於2011年2月被送往精神病院。住院的56天時間內,他的珠寶店被關,價值400多萬元的珠寶不知所終,股票賬戶上的80萬元全部被套現。

精神障礙患者是否仍享有財產權、人身權、隱私權等權益?誰來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

規定:精神病患勞動權益受保護

法律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礙患者的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解讀:

“這部法律經過幾次修改,把憲法保障人權的理念貫徹到精神衛生法中來,特別是強調了保障患者的權益,比如說自主決定權、醫療權,以及財產權,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辜勝阻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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