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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精神衛生法保護精神病人又要保護正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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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立法的初衷在於,既要保護好精神病人的個人自由權益,又要保護正常人不受精神病人暴力攻擊,還要使需要醫療救治的病人獲得恰當的診治。從這方面講,現在更應該關注的是三點。

評論:精神衛生法保護精神病人又要保護正常人

其一,“強制醫療權”的歸屬。草案規定,強制醫療權分別賦予公安機關、送診的有關部門、患者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這些部門多屬權力部門或者與權力近親的部門,鑑於過去因爲權力濫用造成“被精神病”的客觀事實,強制醫療的最終決定權,還是交給司法機關適當。

其二,錯收錯治的賠償。錯收錯治也是一種醫療事故,無論是被權力施壓,還是被金錢收買,抑或是能力有限,只要造成了錯誤收治、錯誤診斷,就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對當事人進行處罰。這是防止“被精神病”的一個保證。

其三,醫療費用的救濟。“武瘋子”這種病人,不僅治療難度大治癒率低,而且費用高昂且不能報銷。據稱,由於無力承擔醫療費用,現在有八成重症精神病患者不治療。而在法國,精神病治療100%報銷。因此,精神病人既需要司法援助,也需要經濟援助,應該進一步降低醫療費用,把精神疾病納入醫保範圍,對於特別困難家庭提供“特病特保”。(毛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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