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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精神衛生立法很艱辛 亟須完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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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產的精神衛生立法有了新進展。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精神衛生法草案,草案在一審稿、二審稿作出突破的基礎上,規定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制。

評論:精神衛生立法很艱辛 亟須完善可操作性

在此前提下,在精神病鑑定方面也強調專業性,病人是否患有精神障礙、是否需要住院治療,應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嚴格依條件和程序作出判定,以醫療機構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爲依據。二審稿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三審稿在此基礎上將財產安全納入保護。

另外,此次修訂對精神病患者救治提出了硬性要求,要求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同時還規定了家庭在精神障礙預防和患者看護方面的相關責任。

這其中,精神病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制的規定最引人注目。二審稿曾明確規定精神病鑑定的性質爲醫學鑑定,而非司法鑑定。此次提出的住院治療自願原則制,顯然爲此前努力的延續。和迴歸學科專業性一樣,它之所以被輿論津津樂道,甚至被寄予厚望,蓋因近年來不斷出現的“被精神病”案例。

“被精神病”已成爲部分地方社會治理的特殊工具,它藉助精神病學科的專業外衣,無視當事人的合理訴求。此類現象屢屢出現,其影響相當惡劣,然而,輿論譴責並不能阻止“被精神病”現象出現,相反,它仍然屢試不爽,爲地方治理者所默認,所採納。

顯然,地方治理者之所以可以堂而皇之地以精神病的名義加強維穩工作,很大程度上源自當下中國缺乏精神衛生立法。精神病鑑定遊離於醫學鑑定和司法鑑定之間,權力影響鑑定結果顯而易見,而強行治療行爲在法理規定上的空白,無疑爲“被精神病”掃除了障礙。

精神衛生法草案的多次改寫顯然關照到了這種現實,強調精神病診斷與治療的專業供給,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權力滲透,而住院治療自願原則制無疑更值得期待,這意味着,精神病將不再成爲被維穩的藉口。

然而,在此基礎上,有論者也表達了擔憂,三審稿儘管規定精神病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制,但對於“非自願住院”患者的訴訟權利,此草案延續了二審稿的內容,未作修改。二審稿只在第78條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認爲行政機關、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專業人士認爲,該條文太過於簡單缺乏可操作性,意味着“非自願住院”的司法救濟方面存在嚴重缺陷。若要消除這一缺陷,則應當在被非自願送治的情形下,患者仍然保留委託以及會見代理人的權利。有了這項權利,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才具有可操作性。

維護患者權益,防止患者人身權利被侵犯,既有賴於患者本身的權利,還有必要強調司法救濟的主動干預。譬如頗引人關注的有關強制醫療程序的規定,據媒體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南振中即表示,“爲了防止患者人身權利被侵犯的可能性隨意放大,建議借鑑其他國家的強制醫療制度,將司法手段作爲保護患者人身權利的最後一道防線”。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現今草案重視防止“被精神病”現象,針對“不該收治的被收治”,草案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但對於錯誤收治缺乏相應的懲罰措施。草案此缺陷無論在民間還是在審議小組內部均受到重視,諸如加大處罰力度,增加經濟處罰等懲戒措施,以解決“把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爲精神障礙患者”等問題,已成共識。

始於1985年的精神衛生立法,在近30年間幾易其稿,表面上看體現了立法之艱辛,然而,其所受到的羈絆與阻礙,實乃社會治理和學科專業的糾結與複雜所致。精神衛生立法還有待完善,立法機關還應認真聽取民意,在掃除權力對精神衛生領域干擾的基礎上,賦予法律的可操作性和足夠的威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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