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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協和醫院將肺癌病人誤診爲淋巴結核 賠1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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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爲協和醫院誤診,延誤治療時機,導致丈夫李某死亡。李某妻子和孩子將協和醫院告上法庭索賠89萬餘元。記者上午獲悉,二中院終審認定,協和醫院診療行爲有欠缺,判決賠償11萬餘元。

北京協和醫院將肺癌病人誤診爲淋巴結核 賠11萬

李某家人稱,2006年9月13日,李某在涿州一家醫院診斷出小細胞肺癌,當天即到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院就診。

協和醫院醫生認爲李某患的是淋巴結核,吃藥就會好轉。此後李某到協和醫院複查,醫生稱已經痊癒。家人要求醫生又開了兩個月的藥。誰知回家兩三天,李某開始吐血。當地醫院診斷爲肺癌。李某再次到協和醫院就診,被確診爲肺癌,並開始放療。2009年1月18日,李某死亡。

李某家人認爲,協和醫院誤診,延誤最佳治療時機,導致李某不治身亡。起訴要求協和醫院賠償死亡賠償金等損失89萬餘元。

協和醫院辯稱,該院的診療行爲符合醫學規範,沒有過錯。李某死亡是其自身所患疾病導致。根據鑑定結論,李某生存期延長的相對期限不超過兩年,不同意原告的訴求。

法院審理鑑定結論顯示醫院存在一定欠缺

一審法院審理確認,根據法醫鑑定結論,“李某死亡屬其自身疾病小細胞肺癌的自然轉歸,與醫方診療行爲無必然因果關係。但是,鑑於協和醫院的診療行爲存在一定欠缺,可能影響被鑑定人生存期的相對延長,建議醫方承擔一定責任,過失參與度B級(理論係數值10%,責任程度輕微,參與度係數值1-20%)。”

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協和醫院應承擔相應責任,判決賠償11萬餘元。李某家人不服上訴。二中院維持原判。(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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