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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泄漏事件:實際泄漏69.1噸 瞞報爲6.97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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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日起,泉港區陸續通報有關事故處置進展情況,8日起泉州市、泉港區均作了後續通報。事故發生後,泉州成立由市安監會同環保、海洋漁業、公安、港口管理等部門組成,並邀請監委、檢察院等單位參加的事故聯合調查組,對事故的性質和發生、經過、責任進行深入調查。今天重點通報事故調查和後續處置情況。

泉港泄漏事件:實際泄漏69.1噸 瞞報爲6.97噸

一、通報泄漏事故發生經過的調查情況

經調查,2018年11月3日下午16時左右,寧波舟山通州船務有限公司“天桐1號”油輪(以下簡稱“天桐1號”)靠泊東港石化公司碼頭,擬接運東港石化公司工業用裂解碳九;晚上18時30分左右,岸上人員開始對東港石化碼頭輸油管道進行裂解碳九裝船作業的準備工作。在碼頭吊機長期處於故障狀態下,操作員違規操作,人工拖拽,用輸油軟管把岸上和船舶聯繫起來,並用繩索固定軟管;19時12分,後方油庫通過庫區專用裝船泵向“天桐1號”貨船輸送裂解碳九物料。11月4日凌晨,隨着潮位降低、船重增加,船體不斷下沉,連接岸、船的軟管也隨之不斷下拉,由於連接岸、船的軟管兩端都被繩索固定,致使下拉的長度受限;0時58分許,強大拉力將軟管拉裂,裂解碳九從管壁破裂處外泄。1時13分,碼頭作業人員發現泄漏,立即採取停泵關閥措施;1時21分,油品停止泄漏;同時,企業立即組織對圍油欄內油污進行回收,使用吸油氈吸起了大部分泄漏物,減少了污染面的擴大。

調查發現,涉事企業安全生產意識薄弱、管理無序、主體責任不落實:一是碼頭裝船操作員工與“天桐1號”船舶作業人員違規操作,根本未按照《油船油碼頭安全作業規程》(GB18434-2001)進行操作,且現場值守巡查不到位。二是東港石化公司沒有及時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對處於故障狀態的吊機沒有及時修復。三是故意將軟管破裂報告成法蘭墊片老化、破損。調查組認定,泉港化學品泄漏事故主要是企業生產管理責任不落實引發的。

二、通報東港石化公司化學品泄漏量的調查

情況事故發生後,東港石化公司依據商檢機構(第三方)裝船儲罐前檢尺及儲罐後檢尺對比進行計算,得出的泄漏量爲6.97噸。調查發現,東港石化公司一開始就刻意隱瞞事實、惡意串通、僞造證據、瞞報數量,性質十分惡劣。

(一)訂立攻守同盟。東港石化公司對外報告泄漏量爲6.97噸。事發當天,東港石化公司即召開中層以上幹部會議,要求對泄漏量進行嚴格保密、統一口徑,以逃避刑事處罰。調查組進駐後,東港石化公司法人代表黃某仁再次召開會議,要求涉事人員嚴守泄漏量爲6.97噸的底線。會後,東港石化公司副總經理雷某華再與船長黃某傑惡意串通,要求對外統一宣稱事故原因爲法蘭墊片老化、破損,泄漏量爲6.97噸。

(二)精心掩蓋,少報32.4噸。經過連日的深入調查發現,東港石化公司最後一次進行裂解碳九裝船作業後(10月23-24日),未按照操作規程對罐區至碼頭的裂解碳九專用管道進行通球作業,11月3日裝船前管道處於滿管狀態,管內物料存餘量約32.4噸,沒有計入泄漏量。

(三)移花接木,少報29.7噸。更深入的調查發現,11月3日,東港石化公司實際往儲罐(G-3005罐)裝進3車(量約89噸)的裂解碳九物料,但公司在計量單上把其中的一車登記爲裝入G-1008號罐,又少報29.7噸泄漏量。

依據商檢機構的報告及調查取證結果,調查組認定,東港石化公司實際泄漏量69.1噸。儘管企業百般掩蓋,也採取措施吸回了大部分油污,但泄漏事實客觀存在,環境影響與社會影響已經形成。

爲評估此次泄漏事故對環境的影響程度,事故調查組和生態環境部華南科學研究所專家團隊,根據事發當時氣候條件、潮流潮速等情況進行推算和反演,此次裂解碳九泄漏對周邊村莊大氣環境的影響有限。

三、通報事故處置總體情況

事故發生後,堅決把人民羣衆的健康安全放在首要位置,防止污染擴大和次生影響。處置過程中,國家、省直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給予大力指導支持。事發當天,省生態環境、海洋與漁業、應急管理、交通等部門就到現場指導;國家生態環境部第二天就派出專家指導處置。泉州市主要負責同志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常駐一線指揮,泉港區啓動應急預案,成立現場處置、應急保障、羣衆工作、海洋影響評估處置、事故調查等7個工作小組,每天不定時會商,有序開展工作。

(一)組織力量做好現場處置。專家指導、專業隊伍爲主,快速組織清除污染,4日當天下午,直接影響的海面油污基本完成清理;截至14日,事發海域及附着在修復漁排、礁石、岸灘的殘留油污完成清理。4日下午下發通知,暫緩對特定海域網箱養殖水產品起捕、銷售、食用,第一時間嚴控污染區域水產品外流。

(二)啓動醫學觀察並全力接治接觸裂解碳九的羣衆。針對少數接觸刺激性氣體後出現頭暈、噁心、嘔吐、咽部不適症狀的羣衆,泉港區立即組建醫療專家小組,泉州市增調醫療力量,醫院開通綠色通道,先後接治南埔鎮、後龍鎮等沿海一帶接觸泄漏裂解碳九的羣衆69名,其中留院觀察11名。10日以後未新增留院觀察患者,12日以後未新增門診患者,至16日,以上接觸患者全部出院。

(三)實時監測環境主要指標。大氣方面,4日佈設3個大氣監測點,6日又增設1個對照點,實時發佈事發及周邊區域大氣監測的數據。5日起,泉港城區各項空氣指標恢復正常值,7日起保持在良以上。水質方面,事故發生後,省、市海洋環境監測中心對特定海域水質進行監測,6日、7日特定海域爲中度污染,目前穩定在一(二)類海水水質。

(四)全力維護羣衆切身利益。組織鎮村幹部力量,與羣衆面對面溝通情況,幫助加固修復受損漁排,對直接影響海域的網箱水產品實施“就地、嚴格、專業”監管,責成涉事企業先行支付涉事特定海域網箱水產品保證金,並承擔監督養殖所需的一切費用。17日起啓動對特定海域水產品逐戶清點計量評估,絕大部分已經完成,將聘請權威專業機構檢測分析,根據檢測結果決定後續處理方式。泉州市下撥漁民生產恢復應急扶持資金500萬元,用於扶持周邊海域漁民生產。目前,漁民捕撈生產活動逐步恢復,轄區水產品銷售逐步回升。

總的來看,整個事故的處置是及時、有效的,各級各有關部門、基層幹部奮戰一線,當地羣衆也給予我們充分理解與支持。但處置過程中,也存在應急聯動機制不健全、工作經驗不足、信息公開不夠規範、迴應百姓關切滯後和不精準等問題,我們將認真吸取教訓、總結改進工作。真誠感謝各界朋友對泉州市政府工作提出的批評意見與建議。

四、通報調查責任認定、責任追究情況

事故的發生,主要是企業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主體責任不落實導致的,也有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履職不到位的問題。

(一)關於企業責任。調查組認定,東港石化公司、“天桐1號”油輪公司無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沒有履行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直接責任單位。8日,湄洲灣港口管理局肖厝港務管理站已勒令東港石化公司停業整頓,海事部門已限制“天桐1號”離港配合調查,並派員赴寧波對船業公司進行調查。公安機關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對東港石化公司包括法人代表黃某仁在內的6名企業人員和“天桐1號”油輪包括值班水手長葉某彪在內的4名操作人員,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目前已批捕黃某仁等7名直接責任人員。

(二)關於屬地責任。調查組認定,泉港區黨委、政府沒有按應急預案分工組織實施,個別部門履職不到位,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不落實。經泉州市委研究,已責令臨時主持泉港區委工作的區委副書記、區長顏朝暉向泉州市委、市政府作深刻檢查,待進一步查清責任後再作處理;給予泉港區委常委陳相成免職處理,建議按法律規定免去其副區長的職務;責令泉港區給予區交通局局長朱輝陽、區安監局臨時負責局務工作的主任科員劉建康停職檢查處理,待進一步查清責任後再作處理。

(三)關於行業監管責任。調查組認定,轄區湄洲灣港口管理機構存在行業安全監管意識淡薄、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日常安全檢查走過場,以及履職不積極、報告不及時、監管不到位等問題。湄洲灣港口管理局主持工作的副局長陳文雄已被責令停職檢查,待進一步查清責任後再作處理;湄洲灣港口管理局肖厝港務管理站站長李慶社已被責令停職檢查,待進一步查清責任後再作處理;湄洲灣港口管理局肖厝港務管理站副站長連建興已被免職處理。

鑑於泉州市交通運輸委對轄區內船舶運輸安全工作也負有監管職責,泉州市委還決定,給予臨時主持泉州市交通運輸委工作的黨組成員吳福榮誡勉。

泉州將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強紅線意識、底線思維,決不放過事故調查中發現的責任落實、日常監管、應急機制等薄弱點,在做好後續處置工作的同時,以案警示、舉一反三,以堅定的決心,以更有力的措施,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改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真正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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