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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藥品政府定價格:不是不管是換種方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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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醞釀已久的《推進藥品價格改革的意見》出臺,這意味着大部分藥品將取消政府定價。爲何此時推出藥品價格改革?此輪改革是否會帶來藥品價格的大幅波動?在分類探索藥品價格形成新機制的路上還有哪些問題需要解決?針對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

取消藥品政府定價格:不是不管是換種方式管

■藥價是否會失控

“藥價進入市場形成時代後,價格有波動是正常的,但不會有大幅波動。改革後,低價藥和婦兒用藥可能會稍有上漲;其他藥品在招標採購和談判定價政策的限制下,不會出現大幅上漲。”北京大學醫藥管理國際研究中心主任史錄文給出了這樣的判斷。

“其實關於藥價改革的聲音早已出現。”史錄文說,隨着藥品招標採購的深入開展,政府定價和招標採購的功能趨於重合,藥品的成交價格普遍以採購價格爲準,最高限價拉低藥品實際交易價格的功能逐步淡化,“之前的價格管理模式已不能及時反映和引導市場供求,很難發揮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

自2000年以來,根據國務院的要求,價格主管部門對醫保目錄內藥品和目錄外特殊藥品實行政府指導價(最高零售限價)管理。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介紹,當時醫療保險制度、藥品招標採購政策尚不健全,這種藥品價格管理方式與同時期的衛生制度、醫保制度及藥品市場發育程度是適應的,體現了政府調控與市場競爭相結合的原則。

該負責人表示,隨着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醫改的深入推進,藥品價格管理面臨的體制機制環境已經發生深刻變化,公立醫院所售藥品的價格全部通過集中招標採購確定,醫保控費能力和藥品價格市場監管能力也明顯增強。這些變化爲取消藥品最高零售限價創造了條件。

取消藥品政府定價,是否意味着政府放棄對藥價的監管?“不是放任不管,只是換了一種方式在管。”史錄文表示,放開零售限價後,藥品招標採購、醫保支付方式改革都能繼續起到管控藥價的作用;價格管理部門會更多關注整個藥品價格區域的管理。

■醫保的支持必不可少

在此次改革中,讓醫保支付在藥價形成過程中發揮作用,被各方寄予厚望。因爲醫保基金已成爲藥品費用支付的重要組成部分,醫保支付藥品也成爲市場上最主流的品種。

《意見》明確,2015年9月底前,人社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出臺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制定規則,以此探索建立引導醫保基金支付藥品價格合理形成的機制。

史錄文表示,在預算控制的前提下,根據醫保資金總量規模針對不同藥品確定合理支付標準的原則是明確的。“醫保支付標準的制定與醫療衛生體系密切相關,比如臨牀的合理用藥水平。”史錄文表示,醫保支付標準可能會以具體藥品價格的形式出現,但並不一定與招標採購的價格直接相關。

“我國存在3種不同水平的醫保制度,很難制定出一致的價格,醫保支付標準也可能是藥品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費用標準。”中國醫療保險研究會副會長兼祕書長熊先軍表達了不同看法。熊先軍舉例說,針對某一疾病的治療用藥,可以制定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藥品費用標準,低於標準的藥品費用納入醫保報銷,超過的部分醫保不予報銷、不支付給醫院;在此基礎上,合理制定醫保與患者的分擔比例。

接受採訪的專家表示,雖然醫保支付標準的形式目前尚未明確,但改革的目的是明確的,讓醫院的藥品銷售價格更合理,同時不增加患者的用藥負擔。

■談判制度落實有待探索

《意見》明確,針對專利藥品、獨家生產藥品,要建立公開透明、多方參與的談判機制,形成價格,但並未對談判主體作出規定。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負責人此前在解讀公立醫院藥品集中採購政策時,明確談判主體可以多種形式組成。史錄文表示,談判定價最重要的並非談判主體,而是落實帶量採購、量價結合,“談判主體、運行方式都可以通過制度加以約束,關鍵是談完後要真正落實。如果年初談判時承諾100萬盒的使用量,年終真正使用量只有50萬盒,這種情況下談判定價就難以執行”。

專家指出,目前的改革措施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比如爲數衆多的零售藥店的藥品價格如何確定並未明確。而從根本上解決藥價虛高的問題、引導藥價合理形成,還需更多領域的政策配合,加快公立醫院改革、徹底破除其逐利機制,解決醫保高度碎片化且管理水平不足的問題,健全醫療服務監管機制、提高臨牀合理診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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