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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總因矛盾被前妻舉報有精神病 遭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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禍從天降:

公司老總因矛盾被前妻舉報有精神病 遭強制治療

他被從辦公室綁走

吳大勇今年49歲,是鄭州一家酒業公司的董事長。

2012年夏季,吳大勇成爲一個“黑色幽默”的主人公。

2012年7月20日上午,他和往常一樣來到位於鄭州市未來路的公司。突然,一輛醫院救護車停在公司門口,車上下來6個穿着白大褂的壯實年輕人,直奔而來。

“就是他,就是他!”吳大勇瞬間就被6個年輕人粗暴地按倒在地後塞進了救護車,身上的手機、手錶等物品被強行拿走。

“爲啥綁我?”吳大勇氣憤地質問。

“你病得很重!”一名醫生回答。

“我沒任何病,我沒有……”吳大勇竭力解釋。救護車一路風馳電掣,把吳大勇拉到了鄭州市精神病防治醫院。

在精神病防治醫院,吳大勇竭力向醫生解釋、申辯自己沒病,但醫生根本不聽,而且認爲“病人”已失去理智,不配合治療,於是他的手腳全部被捆綁到病牀上,腰間還系一根繩子,捆綁持續了24個小時。期間,醫生、護士強行撬開吳大勇的嘴巴“喂”藥,並進行靜脈注射。

因爲病房與外界隔絕,也沒有人可以溝通,更無法和外界聯繫,吳大勇只能接受“治療”。

吳大勇稱,在醫院裏,稍有解釋或不配合就會捱打,活動範圍僅限病房、樓道,周圍都是穿着病號服的精神病人。

接受“救治”的第3天、2012年7月22日上午,趁他人探望病人之機,吳大勇使用一名病人家屬的手機向親屬求救。

當天下午14時,吳大勇的弟弟吳鈞和律師趕到醫院,在病房找到了面容憔悴的吳大勇。吳鈞和律師和值班女醫生交涉,反覆說明吳大勇精神正常,從無精神病史。但女醫生打電話請示後,稱自己做不了主不同意放人。

吳鈞和律師遭到拒絕後撥打了110報警。

鄭州市公安局金水路派出所的民警在病房見到了吳大勇,通過和“患者”直接接觸,感覺其沒有精神病。警方進一步調查後得知,吳大勇入院之前,因經濟問題常和前妻謝小蓉發生矛盾,於是前妻向醫院打電話稱丈夫精神失常,醫院應其要求,對吳大勇採取了強制住院治療措施。儘管如此,院方負責人仍聲稱沒有家屬同意,醫院無權“放人”。

2012年7月23日上午,吳鈞和律師再次來到精神病院,請求辦理吳大勇的出院手續。醫院醫政科科長宋某、精神科主任王某出面解釋稱,當時吳大勇的前妻、兒女都簽了《知情通知書》,將吳大勇送院符合程序。醫院有嚴格的規定,誰送來的誰接走,必須要有吳大勇前妻到場才能放人。至於他們是不是夫妻,醫院不負責查實。

當天下午,吳大勇前妻到醫院,承認已和吳大勇離婚,但仍以吳大勇真有精神病爲由拒絕簽字放人。幾經交涉,當日18時30分由吳鈞簽字,醫院允許吳大勇“出院”。

對簿公堂:

醫院稱做法符合規定

“出院”後,無論是同行還是同事,都用異樣的眼光看待吳大勇,吳大勇感覺這些已影響到自己的正常交際和經營。2012年8月15日,吳大勇從鄭州市精神病防治醫院複印到病歷。吳大勇稱:他和律師發現病歷涉嫌僞造,顯示的用藥量比實際被強制治療的用藥量明顯減少。

2012年9月,吳大勇向鄭州市二七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吳大勇的代理人認爲,鄭州市精神病防治醫院非法收治正常公民,嚴重侵犯原告的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要求賠償20萬元;院方逼迫身體健康的吳大勇口服、靜脈注射藥品,並遭到無端捆綁、毆打,嚴重侵犯原告吳大勇身體權、健康權,要求賠償10萬元;“強治”行爲給原告帶來巨大的精神損害,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並請求判決被告鄭州市精神病防治醫院向吳大勇公開賠禮道歉。

鄭州市精神病防治醫院辯稱,原告訴請無事實依據,醫院是接到原告前妻的電話才接吳大勇來院治療。院方承認,後來得知原告和謝小蓉已辦理了離婚手續,但謝小蓉向院方出示的戶口簿表明兩人還在一起生活,證明兩人有“特殊關係”,而且是謝小蓉和孩子一起送吳大勇來醫院治療,妻子、兒女都簽了《知情通知書》,符合醫院相關手續和醫療程序。

但根據精神病診治流程,只有送病人入院的謝小蓉才能簽字,爲其辦理住院和出院手續,但謝小蓉一直不願出面,是謝小蓉延遲爲原告辦理出院才導致原告留院兩天。

庭審中,醫院代理人辯稱,醫院在對吳大勇病情瞭解的基礎上讓病人住院觀察,治療上不存在過錯。如果要說過錯,那是謝小蓉的過錯。鄭州市精神病防治醫院作爲醫療機構擔負着社會責任,有預防和治療精神病的責任和義務,對有病情的病人如果不管不問,等造成嚴重後果再予以治療,將造成不堪設想的後果。

院方有義務防治精神病,且有家屬和孩子的送治,院方纔讓原告“住院觀察”。並且,醫院舉證證明“病人”吳大勇不積極配合治療,打罵醫護人員,爲穩定情緒,纔給他使用一些穩定情緒的藥品。因此,醫院認爲自己沒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庭經審理認爲,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別人的人身自由。目前,我國並無法律規定精神病醫院有權將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強行收入醫院治療。因此,被告鄭州市精神病防治醫院僅憑謝小蓉辦理的住院手續,就擅自派人將原告吳大勇帶往醫院診治的行爲,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身體權和自由權。

今年1月10日,鄭州市二七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庭確認,對形成本案糾紛,醫院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吳大勇要求被告賠償人身損害受到的損失,符合有關規定,但要求賠償40萬元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法院酌情判決鄭州市精神病防治醫院當面向吳大勇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

一審判決後,鄭州市精神病防治醫院對此判決提起上訴。

案件背後:

醫院該如何“履職”

現實生活中,醫院收治精神病人需經哪些程序?

鄭州大學醫學院一名精神病學博士介紹,判斷一個人是否爲精神病人、是否要收治,家屬提供的信息非常重要。病人是否要住院得尊重患者家屬意見,患者自己做主醫院是不會接收的,一定要監護人簽名。這是因爲真正有精神病的人都認爲自己沒有病,而這也正是精神病的特點。患者沒有自知力,有自知的但覺得不需治療。>>委員:精神病人強制住院決定權應交送司法機關

這名精神病學博士說,精神病人在入院前應經過門診診斷。精神病醫院的精神科與一般醫院的看病程序不同,需要家屬伴診,有的患者不能陳述病情,要由家屬反映一些情況。醫生要與病人談話,看其思維、邏輯判斷能力和行爲能力,還要進行心理測查。

對有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後果的,可按規定,經相應的程序,收入醫院進行治療。如果一個人在正常工作,只是在某個方面有偏執狀態的表現,沒有對社會或他人造成傷害和威脅,精神病院不應強迫其入院治療。對於病人看病的手續和對親屬的甄別,目前尚無規定,醫院也沒有強制檢查病人親屬證件的責任。

河南省人民醫院的一名精神病專家也稱,只有病人在精神病發作,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爲時,精神病院纔可根據與病人有監護關係的家屬或有關職能部門的要求,採取一定的強制措施將病人接入醫院治療。

鄭州大學法學博士王瑩說,精神病醫院作爲一個民事主體,無權對另外一個民事主體採取任何強制措施,即便醫院發現精神病患者需要強制治療,也要請求公安機關或其他行政機關對患者採取強制手段入院治療,否則就會涉嫌侵權。

王瑩博士說,對精神障礙患者的收治,可能涉及強制醫療、人身自由、名譽降低等各類問題,這些都和人的基本權利——自由和尊嚴密切相關。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別有用心的人可能把親屬或他人強行送精神病院,而精神病院可能爲了追逐經濟利益而隨意診斷收治,這就加大了正常人被強制收治的風險。如果不經嚴格的程序就可以將人送進精神病院,這將可能成爲公民人身自由喪失的一個醫學理由。

事實上,吳大勇的“被精神病”遭遇並非孤案。

由於我國缺乏相關法律規範,近年來屢屢曝出“被精神病”事件,當事人遭遇投訴難、申訴難、出院難等問題。那麼,有沒有精神病到底誰說了算?精神病人收治有什麼原則?令人欣慰的是,爲防止醫院和醫生“錯判”“誤判”,2012年10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該法將於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

鄭州大學法學博士王瑩稱,這部承載着關注和期待的法律,力圖破解包括“被精神病”在內的多項法學醫學交叉難題。王瑩博士說,“被精神病”的根源在於強制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程序缺失,而《精神衛生法》首次明確了精神障礙者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而且該法還明確了精神病人住院的條件:一是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爲,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二是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爲,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

王瑩博士說,《精神衛生法》還增加了法律救濟渠道,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認爲行政機關、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此外,相關責任人還將受到暫停執業活動、開除、吊銷執業證書等行政處罰。如果情況嚴重,還可以非法拘禁罪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以及相關個人和醫療機構構成共同犯罪的責任。

河南省社科院一位專家指出,家庭關係是最爲複雜的因素,吳大勇“被精神病”案件背後,有很多問題值得深思。可以說,每一起“被精神病”事件背後,都潛藏着種種錯綜複雜的矛盾與糾結,諸如涉及利益爭奪,諸如涉及上訪行爲,諸如涉及打擊報復,很少是因爲診斷程序不完善,缺乏法律規定而導致的。想要消除“被精神病”,社會既要加快精神病領域的法制化進程,更應注重社會病的治理。(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張參軍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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