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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婦超生多罰款付港 得不償失被罰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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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華健康導讀: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想多生孩子,又不想被計生部門罰款,常州市武進區的尹某、龔某夫婦想出了取得外國永久居留證後“赴港超生”的辦法,可是當生完孩子回到內地後,他們還是被計生部門要求繳納了25萬的社會撫養費。

夫婦超生多罰款付港 得不償失被罰25萬

曲線超生

取得外國永久居留證

跑到香港去“超生”

2007年4月,尹某、龔某夫婦生育下一男孩,新生兒的降臨給家庭帶來了無限的歡樂,可是時間久了夫妻二人還想再生一個。於是他們詢問了相關計生政策,遺憾的是他們不符合江蘇省照顧再生一胎的相關規定,不能生育第二胎。可是想再生一個孩子的想法一直揮之不去,於是求子心切的夫妻想出了“赴港超生”的辦法。爲了保險起見,2008年4月和11月,兩人還分別取得尼日爾共和國的永久居留證。終於,2009年3月25日在香港沙田國際醫務中心仁安醫院龔某又生育了一男孩。可是當他們帶着新生兒回到老家後,原本以爲可以高枕無憂的夫妻二人,還是收到了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對他們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書。

心存僥倖

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小夫妻狀告計生局

收到決定書的夫妻二人並未驚慌,因爲他們早有準備。收到決定書不久,尹某、龔某向武進區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複議維持了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的具體行政行爲。隨後尹某、龔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作出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尹某、龔某認爲其已經取得尼日爾共和國的永久居留證,並且還獲得了常州市僑務辦公室出具的華僑證明,符合當時國家對華僑的身份認定標準,業已取得華僑身份。且其次子是在香港出生的,是香港特區的永久性居民,其社會撫養義務由香港特區政府來履行,未違反我國《計劃生育法》的相關規定。

撤訴認罰

戶籍仍在國內

不符合國家“華僑”規定

法院受理該案後,第一時間對尹某、龔某及其在港所生子出入境情況、收入情況、華僑身份等進行調查,確定了尹某、龔某的條件不能達到華僑身份的條件,因爲我國對華僑是有明確規定的,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所謂定居,就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所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並已在所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而尹某、龔某夫婦雖取得了尼日爾共和國永久居留權,但仍定居在國內,戶籍在武進,並不符合國家有關華僑的規定。

2007年,國家人口計生委明確,對只取得某一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但從未在該國生活的中國內地居民,應按中國內地居民有關政策執行。

2010年,國家人口計生委再次明確,夫妻雙方均爲我國內地居民,在國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國內地居住,辦理了入戶手續或兩年內累計居留滿18個月的,在適用各地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時,應當計算該子女數。也就是說,只要父母戶籍在內地,不管在什麼地方生育,只要是不符合照顧生育政策的,都要受到超生處罰。其赴港所生子女自出生後,一直在我國大陸生活,並接受我國大陸的社會撫養,在內地居留已滿18個月,按規定,應受江蘇省的計生政策制約。

經法院對尹某、龔某詳細解釋法律規定和我國對華僑的政策規定後,夫婦二人繳納了25萬元社會撫養費,並撤回起訴。徐正誠馬奔

什麼是社會撫養費

“只要是超生,就要繳納社會撫養費。”昨日,省計生委一位負責信訪接待的工作人員表示,社會撫養費是指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對社會相應增加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不足給予補償的行政性收費,目的是對違法生育的公民給予必要的經濟限制。

依照《江蘇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城鎮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爲計徵標準。戚慶燕

■具體標準: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非婚生育一個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零點五倍至兩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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