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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煙專家斥菸草國家獎 向國家科技獎督查處提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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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國家菸草專賣局(中國菸草總公司)推薦的《中式捲菸特徵理論體系構建及應用》竟名列科技部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第67號公告的科學技術進步獎名單中。這一事件引起了控煙專家與科學界專家以及廣大媒體的關注。

控煙專家斥菸草國家獎 向國家科技獎督查處提異議

4月1日,致力於研究預防疾病、促進健康、提高生活質量的新技術和新方法的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按照科技部規定的程序向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政策研究處(督查處)寄送了異議表。同時,由中國科學院主管,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主辦的《中國科學報》也刊登了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對這一事件提出的異議,詳情如下:

對《中式捲菸特徵理論體系構建及應用》項目評獎的質疑

中國工程院評選“菸草院士”的風波尚未過去,又見到科技部網站公佈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第67號公告。其中科學技術進步獎名單中,由國家菸草專賣局(中國菸草總公司)推薦的《中式捲菸特徵理論體系構建及應用》竟然名列其中。我們認爲,這是完全錯誤的,對這一事件中國科技界必須嚴肅對待。

首先,《國家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二十九條:“國家禁止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獲獎成果的應用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安全和人民健康。”而《中式捲菸特徵理論體系構建及應用》,其基本內容是通過加香、提高口感等方法構建所謂“中式捲菸”,從而提高捲菸的吸引力,達到促進菸草消費的目的。在項目申報材料中明白無誤寫明,由於此項研究的推廣應用,已實現新增銷售收入1735.74億元,新增利稅1421.8043億元。菸草製品的使用對人體健康的嚴重危害已是國際科學界共識,利用“技術進步”增加菸草製品吸引力,擴大煙草製品的消費,顯然是在“危害”和“損害”人體健康。作爲菸草企業爲了追逐利潤進行這樣的研究是企業行爲,作爲科技部如果對這樣的“成果”給以獎勵,那就是國家鼓勵這種見利忘義的行爲了。這就根本違背了《國家科學技術進步法》的理念,也違背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其次,世衛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是我國政府簽署並經人大常委會批准在國內生效的國際公約。《公約》對於締約國有法律約束力。《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三條規定:“本公約及其議定書的目標是提供一個由各締約方在國家、區域和全球各級實施菸草控制的框架,以便使菸草使用和接觸菸草煙霧持續大幅下降……。”《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層面需要強有力的政治承諾以制定和支持多部門的綜合措施和協調一致的應對行動,考慮:……採取措施防止初吸,促進和支持戒菸以及減少任何形式的菸草製品消費……。”《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9、第10條(菸草製品成分管制和菸草製品披露)實施準則》明確指出:各締約方應當以禁止或限制的方式來管制可能用於提高菸草製品可口性的成分;各締約方應當禁止在菸草製品中使用可能讓人感到有健康效益的成分;各締約方應當禁止在菸草製品中使用興奮性化合物等與能量和活力有關的成分。而這項菸草研究旨在擴大銷售和鼓勵吸食捲菸製品,同《公約》要求背道而馳。到目前爲止,全世界還沒有一個國家的政府爲菸草商評獎或頒獎。作爲《公約》締約國,如果給這樣明顯違背《公約》條款的研究開發項目評獎和頒獎,將在國內外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第三,《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第九十六條規定:“對國家科學技術獲獎項目的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以誇大、模糊宣傳誤導公衆。”但是,在《中式捲菸特徵理論體系構建及應用》申報獎項的材料中,有明顯違背常理的誇大之辭。

如,該項目第一負責人武怡,據查,系紅雲紅河集團總裁。據申報材料稱,他“制定項目的整體方案和實施計劃,佔本人工作量的70%。”試問一家大型企業集團的總裁,有可能在長達若干年的時間裏將70%的工作時間用於一宗研究項目嗎?

又如,該項目第二負責人劉建福,是湖南中煙的總工程師。據申報材料稱,他對這項研究的貢獻或曰“創新點”之一,就是將捲菸產品定義爲“香味製品”,將單料菸葉定義爲“基礎香原料”;將香精香料定義爲“賦韻元素”;將煙用材料、工藝參數定義爲“影響因子”;將捲菸產品開發與製造過程視爲調製“香味製品”的過程。姑不論將捲菸產品定義爲“香味製品”背離了捲菸製品本質特徵,模糊了捲菸的成癮性、危害性,增加了捲菸製品的吸引力和欺騙性,就是那幾個新詞語,怎麼能說成是科技“創新”?

第四,本來捲菸就是對健康有害的產品,該研究爲了擴大煙草銷售又加入了形形色色的添加物,其安全性如何?報獎者對此避而不談,卻大談賺了多少錢。溫家寶總理強調“絕不能以損害人民生命健康來換取企業發展和經濟增長”,“中國絕不靠犧牲環境和人民健康來換取經濟增長”。如果給這類爲吸引人們吸菸、危害人體健康的“研發成果”評獎甚至頒獎,明顯違背了堅持“以人爲本”和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原則。

這樣的申報材料,按說連形式審查也不應通過。現在既已公示,我們希望有關部門和評審專家以人民健康爲重,以國家形象爲重,以中國科學界的聲譽爲重,堅守《國家科學技術進步法》的理念,遵守《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的規定,取消菸草業爲推銷捲菸產品而開展的任何研究或成果的評獎資格,今後也不再受理此類報獎申請。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

陳春明理事長原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院長

王克安主任原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院長

吳宜羣常務副主任原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副院長

楊功煥副主任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原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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