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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煙專家再“批”《廣告法》禁菸不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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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草的危害已爲多數人所知;立法控煙,也日益成爲社會共識。但是,對菸草廣告,“嚴格限制”?還是“全面禁止”?中國政府在立法層面,似仍有猶疑。

控煙專家再“批”《廣告法》禁菸不徹底

即將進入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審的《廣告法》,正面臨着是否讓“菸草廣告退出大衆媒體,卻佔領零售終端”的博弈。這次博弈的籌碼,一方是菸草企業的利益,另一方,是公衆的健康權益。

《廣告法》二審草案

增加對菸草廣告限制力度,獲諸多點贊

“讚揚”主要集中在對菸草廣告的限制力度上——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修訂的《廣告法》二審草案稿,禁止利用包括移動互聯網在內的大衆媒介發佈或變相發佈菸草廣告;禁止在公共場所、醫院、學校的建築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內設置菸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和櫥窗菸草廣告;還將菸草廣告的審批權,從縣級工商管理部門提至國家工商總局。

然而,上週,中國政法大學衛生法研究中心卻組織法學、公共衛生領域的控煙專家,再次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諫”言,直指《廣告法》對菸草廣告、促銷、贊助的禁止態度仍不徹底,特別是現行修訂說明,仍允許全國多達甚至超過540萬的菸草專賣點張貼、陳列菸草廣告,這“將放任菸草企業在零售終端的營銷,以及對青少年的菸草危害進一步擴大”。

同時,以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鬆年爲代表的行政法學專家認爲,目前的《廣告法》二審修訂草案中,對菸草廣告禁止範圍的限定表述,比如公共場所的範圍,櫥窗的含義,以及菸草促銷、贊助是否在禁止之列,都“不明確”,或將令未來的控煙法律陷入“執法難”真空。

控煙專家

對菸草廣告應從“嚴格限制”改爲“全面禁止”

早在2003年,中國政府即宣佈加入《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並於2007年全面履約。《公約》第13條及其實施準則明確:履約國應全面禁止所有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

然而,到2012年,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祕書處對各履約國的菸草廣告禁止情況評估顯示:中國爲零分。

應鬆年指出,作爲控煙履約國,我國《廣告法》在菸草廣告上的態度,應改“嚴格限制”爲“全面禁止”。

上述專家的禁菸“諫”言,已於昨日(1月19)前,由中國政法大學衛生法研究中心發至全國人大常委會。

■焦點

菸草“終端營銷”將留下隱患

●楊功煥,協和醫學院教授、公共衛生專家

促銷和贊助本身,也是行動的廣告。廣告這個東西,只要有一個地方不禁止,所有的營銷都會往這個方向流去。連續兩年,菸草專賣局公開強調“終端營銷”的重要性。而終端營銷,也就是菸草專賣點、銷售點的菸草廣告、促銷。

恰如控煙組織在北京地區的調查,學校附近的菸草店比例相當大。在我國,86%的五六歲孩子,都認識菸草品牌

如果《廣告法》禁止戶外和互聯網菸草廣告,卻給菸草零售終端——菸草專賣店、銷售菸草的超市、雜貨店的菸草廣告、促銷、贊助留下空間,恐怕將給青少年接觸菸草留下更大隱患。

“公共場所”存在邏輯錯誤?

法學專家質疑最多的,是《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中對“公共場所”的範圍界定。二審稿規定:禁止在公共場所、醫院和學校的建築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菸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菸草廣告、櫥窗菸草廣告。但同時在“修改說明”中稱:菸草專賣點可以在店堂內發佈菸草廣告。

中國政法大學衛生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員於秀豔問,中國很大一部分菸草專賣點設於食品、煙酒店、商場、超市甚至雜貨店內,是百姓進出的主要場所,爲何不被納入“公共場所”內?

與會專家認爲,草案二審稿對“公共場所”的定義存在“邏輯錯誤”。在國務院法制辦正在制定,以及包括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多城市已經出臺的控煙法律中,“公共場所”的定義很廣泛,還包括工作場所和賓館、旅店的客房。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建議,《廣告法》三審中應修改上述錯誤,將菸草製品專賣點也納入公共場合的範圍,並禁止菸草廣告。

■數據

我國菸草銷售終端超540萬

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吳儀羣對《中國菸草年鑑2013》的統計顯示,2013年,全國捲菸零售戶爲540萬個,“約閤中國每250個人就有一個賣煙店”。吳儀羣指出,在學校附近,還有一些沒有菸草專賣許可證的小超市、雜貨店,也在非法向青少年銷售捲菸;加之近兩年來,中國菸草專賣局的主要工作策略就是“終端營銷”,因此,到目前爲止,我國菸草銷售終端,早已超過540萬之多。

■鏈接

《廣告法》二審稿

禁止的菸草廣告

●廣播、電影、電視

●報紙、期刊、圖書

●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移動通信網絡

●互聯網

●公共場所

●醫院和學校建築控制地帶

●公共交通工具

●戶外菸草廣告

●櫥窗菸草廣告

《廣告法》二審稿

允許的菸草廣告

●在菸草製品專賣點的店堂室內可以採取張貼、陳列等形式發佈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菸草廣告。

●菸草製品生產者向菸草製品銷售者內部發送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菸草製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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