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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未經患者同意切除輸卵管僞造簽名賠償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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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未經患者同意切除輸卵管僞造簽名賠償8萬餘元

宮外孕做手術,醫院在沒打招呼的情況下就把輸卵管切除,南京溧水市民胡蓉蓉找醫院協商不成,將醫院告上法庭。醫院稱術前術後曾與患者溝通,並有患者簽名,但患者稱簽名非自己所籤。經筆跡鑑定,該簽名系僞造。近日,法院判決醫院賠償胡蓉蓉各項損失8萬餘元。

患者:醫院未經同意切了我的輸卵管

2010年8月,胡蓉蓉發現自己身體有些異樣,該來的“大姨媽”遲遲不來,繼而又出現了陰道出血的症狀。胡蓉蓉非常擔心,便於當年9月15日下午到醫院就診。醫院檢查後,認爲宮外孕的可能性較大,隨時會有大出血的危險,建議胡蓉蓉趕緊住院,進行剖腹探查。醫生與胡蓉蓉溝通病情後,胡蓉蓉表示瞭解病情,要求手術。

當日,雙方達成婦科手術協議書與醫患溝通備忘錄,隨後,醫院對胡蓉蓉進行了手術。手術中,醫生髮現胡蓉蓉右側輸卵管增粗,傘端血塊堵塞,左側卵巢增大,便切除了胡蓉蓉的右側輸卵管及左側附件。9月27日晚,因胡蓉蓉手術傷口開裂,醫生對胡蓉蓉進行了二次縫合。

胡蓉蓉稱,直到這時,她和家人才知道,在9月15日的手術中,她的右側輸卵管、左側附件被切除。對此,她和家人都異常氣憤,便找醫院討說法。但醫院堅稱全過程都符合醫療規範,沒有任何過錯。因雙方爭執不下,醫院找到當地人民調解中心,協調雙方的矛盾,但最終因爲賠償數額問題沒有達成協議,胡蓉蓉一方要求賠8萬元,但醫院只同意賠一兩萬。

胡蓉蓉隨後將醫院告上法院,認爲醫院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手術錯誤,給自己身心造成巨大傷害。“我想生二胎。到現在我還沒有辦出院手續,我的醫療卡還在醫院。”在訴狀中,胡蓉蓉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22012元、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補償金、精神傷害撫慰金等費用(待鑑定後確定具體數額)以及訴訟費用。

司法鑑定:醫院在備忘錄上僞造患者簽名

對於胡蓉蓉的訴請,醫院答辯稱,對胡蓉蓉相關器官的切除是因爲其器官發生病變,並非醫生在術中錯誤行爲造成的不應有的損害後果。醫院在術前充分進行了告知,並徵得胡蓉蓉同意,術中與其家屬進行溝通,術後又與胡蓉蓉溝通並由其本人簽字確認。對胡蓉蓉的全部診治過程均符合醫療規範,無任何錯誤,且沒有造成任何不利後果,胡蓉蓉也健康出院。爲證明自己的說法,醫院提交了病案資料、婦科手術協議書以及醫患溝通備忘錄。至此,一切證據都傾向於支持醫院的說法,胡蓉蓉處於非常不利的局面。

但是,其中的一份證據,導致整個局面出現了非常大的轉機。這份證據,就是9月16日的醫患溝通備忘錄。這份備忘錄載明,醫生交代了病情,胡蓉蓉表示瞭解並簽名確認。但對這份證據的真實性,胡蓉蓉不認可,她說,備忘錄上的簽名不是她本人所籤,是醫院僞造的。對此,醫院卻堅稱是胡蓉蓉本人的簽名。

爲了弄清事實,經當事人申請,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了筆跡鑑定,得出的結論是:“胡蓉蓉”簽名字跡與樣本字跡傾向認爲不是同一人所寫。這一結論意味着備忘錄上胡蓉蓉的簽名系醫院方僞造。對此份鑑定結論,醫院方表示不認可,“胡蓉蓉對9月16日的簽字不認可,對之前的手術簽字她都認可的。

委託鑑定的是9月16日的簽字,胡蓉蓉的檢材是她自己提供的,沒有對9月15日、9月16日的簽字進行比對。因爲胡蓉蓉在9月15日的簽字是術前的,是坐在辦公桌上的簽字,而9月16日的簽字是在手術後睡在病牀上書寫的,兩次簽字的環境姿勢不一樣,也會導致兩次簽名的區別。我們的診療過程沒有任何過錯,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對方的訴訟請求。”

法院:醫院有錯判其賠償八萬餘

“你們口口聲聲說告知了,但事實上你們根本沒有告知,而且,這種不告知並沒有免責的理由,因爲胡蓉蓉當時並沒有出現急迫的危險,手術過程中,其丈夫一直在手術室門外,醫生完全有條件告知胡蓉蓉及家屬,如果醫院發現右側輸卵管及左側附件有病變,可以快速冰凍切片,而醫院也沒有做切片。

胡蓉蓉的代理律師認爲,醫院違反了正常的診療規範,因爲臨牀診斷規範明確規定,輸卵管切除的適應症是大出血及休克,胡蓉蓉左側附件的腫瘤在6釐米以下,按規定不一定要切除,而且,診療規範還規定此類手術如果針對沒有絕經的婦女,要徵得患者本人同意,這些醫院都沒做到。而醫院在明知自己違反知情同意權的情況下,還在手術的第二天早上僞造胡蓉蓉的簽名,應該賠償他們對胡蓉蓉造成的損害。

隨後,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胡蓉蓉的傷殘等級等事項進行了鑑定。經鑑定,胡蓉蓉行右側輸卵管切除術、左側附件切除術後構成七級殘疾。法院認爲,醫院術中發現胡蓉蓉需進行器官切除術時,未對胡蓉蓉及其家屬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剝奪了胡蓉蓉對診療方案的選擇決定權及身體完整權,造成胡蓉蓉構成七級殘疾的損害後果。經筆跡鑑定,醫院在手術後僞造醫院溝通備忘錄上患者簽名,顯屬不當,故醫院對胡蓉蓉的損害後果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對於胡蓉蓉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綜合胡蓉蓉傷情及手術類型,其勞動能力損害程度並不明顯,故對胡蓉蓉此項要求不予支持。經過計算,法院判決醫院賠償胡蓉蓉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醫療費等損害賠償總額847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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