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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獨”家庭請人“代孕” 人財兩空再賠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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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是一家電子公司的老闆,每年納稅30多萬元,擁有多處房產、車庫。他和大學同學結婚後,育有一女。2004年,上高中的女兒不幸遭遇車禍,被撞成植物人,3年後離世。蔡家從此成了“失獨”家庭。

“失獨”家庭請人“代孕” 人財兩空再賠64萬元

蔡家一直想再要個孩子。但是,妻子年近半百,難以懷孕。於是,他想到了通過代孕中介來達到目的。在中介的幫忙下,他認識了離過婚的女子瞿某。

據蔡某介紹:“當時說好代孕期間生活費是每月5000元,抱小孩時再付20萬元,不過沒有籤書面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後來,按照瞿某的要求,蔡某每月給她的生活費提高到1.5萬元,先後給了20多萬元現金。

在妻子的默許下,蔡某和瞿某保持了一年多的性關係。去年8月,瞿某生下了非婚生女孩小琴。可是,當蔡某和妻子按事先約定找瞿某要孩子時,她拒絕交出孩子。

瞿某否認自己“代孕”,聲稱孩子是她與蔡某的情感結晶,跟她存在直接血緣關係,“不忍心在孩子剛出生的時候就離開自己”。

蔡某夫婦多次上門找瞿某溝通,但她態度堅決。對此,蔡某很憤怒,認爲瞿某把孩子留在身邊,就是想利用孩子敲詐錢財。於是,他決定停止向瞿某繼續提供經濟支持。

現年36歲的瞿某沒有工作,她無法獨立撫養孩子,遂將49歲的蔡某告上法庭,要求他提供孩子的撫養費。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爲,根據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獨立生活爲止。

本案中,原、被告對非婚生女都有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但是,哺乳期的子女應以跟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宜,被告應當支付非婚生女的部分生活費、教育費直至孩子獨立生活爲止。

據此,法院判定非婚生女小琴由瞿某撫養,蔡某需支付給瞿某撫養費64萬元至以小琴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瞿某可按月支取3000元用於撫養孩子,蔡某有權對孩子撫養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在庭審過程中,蔡某強調自己與瞿某之間存在“代孕”關係,因此孩子應由自己撫養。對此,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俞偉強認爲,僅從蔡某提交的證據來看,尚無法作出明確認定是“代孕合同”。即便雙方在現實中籤訂“代孕合同”,其法律效力仍然是無效的。

補充閱讀:

衛生部發言人談“非法代孕”處罰

鄧海華:衛生部已有專門這方面的政策《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他解釋說,對於違反這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非醫療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代孕合同有效嗎?

我國大陸法律對代孕持禁止態度。衛生部早在2001年發佈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中就規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此後又在有關輔助生殖和精子庫管理的規範性文件中反覆重申,禁止代孕。

對於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實施代孕技術的,可處以罰款,追究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那些沒有從事醫療資格的機構和個人是不能從事醫療行爲的,當然更不能從事代孕手術。因此,代孕行爲在我國是違法的。而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纔能有效。

孩子是婚生子女嗎?

如果代孕者提供卵子,那些不具有委託妻子基因的孩子,由於只具有委託丈夫的基因,因而在法律上屬於"非婚生子女"。婚姻法第25條對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做了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反之,對於有委託妻子基因的孩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如果發生訴訟,法院應本着維護公序良俗的原則,在自由裁量權內作出判決。由於孩子具備夫妻雙方的基因,因此可以認爲是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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