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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成假藥流通重要渠道 產銷假藥罪不設入罪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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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最高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該司法解釋,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快遞成假藥流通重要渠道 產銷假藥罪不設入罪門檻

快遞成爲假藥流通重要渠道

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介紹,近年來,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製售假藥、劣藥違法犯罪行爲呈現高發態勢。

從犯罪特點上看,製售假藥、劣藥犯罪行爲的產業鏈特徵明顯。許多製售假藥、劣藥的犯罪分子形成利益聯盟,有的已形成了產、供、銷“一條龍”的犯罪網絡,有的形成了跨省市、組織嚴密的犯罪團伙。

在藥品流通領域,未取得合法資質,非法生產、經營藥品的行爲較爲突出,利用互聯網、快遞等現代物流手段成爲假藥流通的重要渠道。

韓耀元表示,對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再設置入罪門檻,除“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爲是犯罪”的以外,對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都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該司法解釋首次明確,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爲出售而購買、儲存的行爲,應當認定爲“銷售”。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刑法修正案準備增加“資格刑”

對於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製售假藥並受到刑事處罰後能否繼續從事醫生職業,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偉新表示,正處於徵求意見階段的《刑法修正案(九)》準備增加規定資格刑,如果通過,未來像這種情況法院就可以判決禁止他從事相關的工作。

同時,該司法解釋重點明確了生產銷售假藥的從重處罰情節。包括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爲主要使用對象,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等六種情形。

【從重處罰六種情形】

●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爲主要使用對象的

●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的

●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

●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

●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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