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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評:“醫者賣假藥將嚴懲”是權責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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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問題。而危害藥品安全不僅侵犯了國家對藥品生產領域的監管,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18日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藥品安全再上一道“緊箍”。該司法解釋共17條,將於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時評:“醫者賣假藥將嚴懲”是權責對等

正是基於目前人口老齡化、疾病譜改變、新發傳染性疾病頻發等問題,藥品安全面臨更嚴峻的挑戰,司法機關才加大了對藥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以今年前三季度爲例,各地人民檢察院就審查批捕1217件1569人,提起公訴2524件3532人;各地人民法院一審收案2860件,一審結案2343件2783人均爲有罪判決。這一方面,見證了司法機關打擊製售假藥行爲的決心;另一方面,也證明當下生產與銷售假藥行爲還很猖獗,正需要加大打擊力度,確保藥品安全。

此次兩高的“解釋”中,如針對生產、銷售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爲主要使用對象的等7種情形應當酌情從重處罰。旨在保護身體上的弱勢羣體,正因爲弱者更難以承受假藥對身體的危害。“解釋”明確針對這些人羣生產與銷售假藥的行爲予以從重處罰,是對弱者的一種保護,能讓生產與銷售假藥者不得不有所顧忌。

值得關注的是,司法解釋還明確對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從嚴處罰。如,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應當酌情從重處罰;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爲出售而購買、儲存的行爲,應當認定爲“銷售”。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是對假藥把關的最後一道關卡,他們如若“淪陷”,假藥將會暢通無阻。患者到醫院找醫生求診,不料醫院與醫生不僅靠賣藥賺錢,甚至變得靠賣假藥牟取不當暴利,本來以藥養醫的醫療機制就長久受人詬病,爲牟利而開大藥方、開大處方的醫生醫德喪盡,有的醫生開的大藥方與大處方里,甚至全是假藥!對此就該予以最嚴厲的懲處。

對製售假藥的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從嚴懲處,是一種權責對等,也如同打蛇打七寸,直接掐住了假藥供需關係中需求一方的“脖子”。隨着社會藥品需求的增加,製售假藥更加猖獗,作爲監管者,應盡力擠壓假藥的生存空間,扛起應有的責任。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不能在假藥製售者的肆意欺騙中被侵奪與傷害。當然,還需要讓醫藥分離,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斷了醫者以“牟利之心”給病急的患者開出假藥的可怕念頭。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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