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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膏藥”是假藥 法律不認“祖傳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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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53歲的賀某家住平輿縣廟灣鄉廟灣村,家裏祖傳用紅花、當歸、川草烏等48味中草藥製作膏藥、藥丸,主要治療風溼性關節炎、骨質增生、肩周炎、腰間盤突出等疾病。

“自制膏藥”是假藥 法律不認“祖傳祕方”

今年4月,賀某從平輿縣老家來鶴壁市鶴山區鶴壁集鎮銷售膏藥、藥丸。5月8日,鶴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鶴山分局執法人員在鶴壁集鎮鶴山街中段執法巡查時,發現賀某正在銷售膏藥、藥丸,經詢問,賀某銷售的膏藥、藥丸未取得藥品批准文號,已在該地銷售20多天,每貼膏藥收費20元至30元不等,銷售金額約2000元。執法人員當場收繳已配置好的膏藥135貼,正在配置的糊狀膏藥一碗,已配置好的大藥丸63粒、小藥丸144包。

7月10日,鶴壁市鶴山區檢察院通過“兩法銜接信息平臺”發現該案未移交公安機關處理,通過審查行政執法卷宗,該院認爲賀某在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製售藥品,違反了特定的程序性規定,破壞了國家藥品監管制度,其行爲已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當日,該院向鶴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鶴山分局下達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建議將案件移送鶴壁市公安局鶴山區分局依法審查。同日,該案被移送公安分局處理。

賀某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並未造成危害人體健康的嚴重後果,爲何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鶴山區檢察院偵監科科長秦海霞解釋說,按照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爲。將原刑法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藥罪由危險犯改爲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即構成犯罪,而不要求其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造成了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現實後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均按假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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