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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賣“港藥”視同賣“假藥” 店主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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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報訊港貨店老闆從香港等地購進“港藥”銷售,被認定爲銷售假藥而觸犯刑法。近日,廣州市番禺區一港貨店老闆因此被法院以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10個月,罰金1000元。

無證賣“港藥”視同賣“假藥” 店主被罰

近年來,不少港貨店逐漸在廣州興起。除了銷售食品、日用品外,黃道益活絡油、保心安油、保嬰丹等“港藥”也上架銷售。這些藥品多是知名品牌,備受消費者青睞。在番禺區市橋街經營港貨店的潘某從中看到商機,從今年1月開始,分批從香港、廣州兩地購進一些知名“港藥”銷售。今年6月,有關部門對該店進行查處,發現所售藥品均無合法憑證,均鑑定爲未經批准生產或進口的藥品,按假藥論處。番禺區法院據此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除了港貨店銷售無證港藥是違法行爲,在網絡上銷售同樣也涉嫌違法。2013年,東莞一家藥店的經營者就因爲在網上銷售未經內地合法註冊的“港藥”,被法院以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由於毗鄰香港,深圳有不少銷售“水貨”港藥的店鋪,這些“水貨”中除了走私入境之外,不少還是假冒港藥。

有法律專家表示,“港貨店”賣藥的行爲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店家所售藥品沒有獲得國家食藥監局的批准和文號,同時,這類店鋪如果不是經過審批的藥店,有駐點的藥師,也是不能合法售賣藥品的。“如果沒有獲得賣藥的資格,不論零售商賣的是什麼藥,就算是國內有批文的藥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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